论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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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一种在医疗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属于全球性的治理难题。其共性在于从结果上看,患者接受了超过必要限度的治疗。对于过度医疗的规制之所以复杂,原因既在于其类型多样,成因复杂,又在于部分过度医疗有其合理性,较难界定。《民法典》第1227条系不完全法条,请求权基础不明,且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思路不一,同案异判问题突出等问题,亟待厘清。首先,梳理了我国对过度医疗现象概念、成因的相关学说,并以医方主观方面为标准区分不同类型,对规制必要性加以讨论:谋利型过度医疗中,医方利用信息专业优势地位,通过影响患者决策过程牟取利益,实质上是侵犯了患者自主决定权;防御性医疗的违法性主要是体现在违反角色保护义务以及对社会不利的风险转嫁行为。其次,对《民法典》第1227条进行规范分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7条是立法层面对过度医疗现象的关切和回应,其主要作用是以侵权责任的形态,通过对医生职业义务的私法确认实现对医疗合同的内容控制,是对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明确。其目的是从结果出发,矫正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搜集力不对等造成的自主决定基础丧失问题以实现对患者的倾斜保护。在解释“不必要检查”时,应当作目的论扩张,将禁止范围从“不必要检查”扩张至“不必要诊疗”,以更好实现立法目的。司法实务中,法院面对过度医疗纠纷,亦形成了审判思路与判断标准。首先,通过因果关系工具的运用将不必要费用在损害赔偿范围中予以剔除的做法十分常见。除此之外,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判断标准是“告知足以产生不同选择之可能”。可以采取以差额确定损害的方法。该标准分为两步,首先要求具备告知足以产生其他选择的可能性,然后比较充分告知情况下的后果与实际后果的差额。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医保支付体系、医药分离等政策措施有助于从根源上遏制过度医疗。公私法协力共同起到稳定规范预期之社会功能才是过度医疗乱象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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