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价款债权抵押权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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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抵押领域全新规定的价款债权抵押权,是对域外“PMSI”的法律移植。价款债权抵押权的产生伴随《民法典》担保制度的一系列制度革新,是顺应企业经济新发展与拓展融资渠道的时代要求。物权编缓和物权法定原则,采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融合的新模式;扩大担保合同适用范围,承认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修改原有的动产登记内容,适用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价款债权抵押权源自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其目的是对浮动抵押强抵押效力的限制。作为超级优先权,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正当性在于对抵押当事人和其他担保权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价款债权抵押权在先担保范围主要为浮动抵押,而浮动抵押的垄断性会降低潜在债权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意愿。因为监管成本高,担保物容易灭失等劣势不断出现,浮动抵押在实践中逐渐不被企业所热衷。作为主要限制浮动抵押强抵押效力的价款债权抵押权,在实践中的适用空间实际受到浮动抵押设立情况的影响。满足价款债权抵押权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是价款债权抵押权人获得超级优先效力,能够突破“公示在先,权利优先”一般顺位规则的限制,当债务到期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内部竞存权利顺位遵循一般规则,出卖人、贷款人的价款债权抵押权平等受保护。价款债权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顺位不是绝对的,不能对抗留置权人,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在先担保权人可以在担保协议中约定限制条款,限制在已经设立担保权的前提下为他人设立价款债权抵押权。价款债权抵押权制度作为新兴制度,如何正确适用价款债权抵押权还需要结合制度规范进行解释,剖析权利构成要件的内涵,正确界定作为价款债权抵押权担保物的范围,区分动产类型适用具体的制度规则,明晰宽限期内完成抵押登记的法律效果。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是否有效影响抵押权的存灭,抵押物转让以及债务变更会影响价款债权抵押权存续问题。《民法典》规定非典型担保合同同样适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但价款债权抵押权在主体限制、利益衡量、提高融资效率方面更有优势。发挥动产担保制度优势,依据交易需求创设多元的担保物权,是解决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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