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适用问题研究——以周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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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取得财物的,可能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而司法机关出于谨慎适用绑架罪等较重罪名的考虑,基于以刑制罪的思维,扩张适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有利于纠正这一现象,但由于章节设置等原因,催收非法债务罪不能有效取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故当前仍需明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有效规制非法催收债务行为。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债权和手段行为,而司法解释将法律不予保护之债纳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制范围,导致“债”的范围模糊化,不能再根据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基于此,本文以周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为切入点,重点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认定,以期提升非法催收债务行为的刑法规制水平。本文共两万八千余字,正文部分除引言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在介绍案由和案情后,说明本案的四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人构成抢劫罪;第四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分析分歧意见,总结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二是涉案赔偿款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或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债”。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通过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范性理解,本文得出需重点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认定,以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的结论。其次,通过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性理解,本文得出当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仍有适用空间,催收非法债务罪尚不能完全取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结论。再次,本文从“债”的存在性、合法性和数额三个维度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认定。最后,本文分析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首先,虽然周某的财产损失与杨某、陈某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观念层面的“债”,但在法律层面,涉案赔偿款不但在数额上明显超出债权数额,而且属于周某等人引起不法原因的非法之债,故涉案赔偿款不构成法律层面的“债”,不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亦不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债”。其次,虽然周某等人的手段行为未明显超出非法拘禁行为的一般限度,但涉案赔偿款不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故周某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再次,由于涉案赔偿款不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债”,且周某等人的行为并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故周某等人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最后,由于周某等人的暴力、威胁行为未足以压制杨某和陈某反抗,故周某等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对周某等人论处。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本文认为,出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张适用的现象,既有司法层面的直接原因,亦有立法层面的根本原因。因此,为治理这一现象,本文认为:一方面,短期内,应当在司法层面明确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使该罪的适用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从长远看,应当适当调整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章节设置和规制范围,使催收非法债务罪取代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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