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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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最早追溯到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各国国情各自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一些改变和突破。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学者就居住权是否设立的问题一直持续探讨,终于在《民法典》中结合大陆法系和我国法律的特殊性增设了居住权制度体系,立足于权利性质归纳在用益物权项下,规定了居住权的定义、设立、转让、继承、消灭以及法律适用,以六个法律条款构筑了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框架体系。基于现有居住权制度,学者对居住权制度的细化完善还在继续讨论。《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在物权编,明确了居住权的概念区分于一般意义上的居住权益,赋予其不同于其他房屋债权的物权效力。从居住权的价值层面来讲,居住权制度的出现使得有关居住权的司法案件有法可依,激活了城乡闲置房屋的使用价值,改善了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生活居住需求,其立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但是通过对居住权相关案例的检索以及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居住权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居住权主体范围的不清晰,仅规定了意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未明确法定居住权以衔接《民法典》其他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未规定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即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消灭事由未兼顾对房屋所有人的保护等。为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针对上述不足,通过对外国居住权制度的考察,比较分析了我国居住权制度可以吸收借鉴的部分,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第一,限缩主体为自然人,并明确共同居住人与居住权人的不同。第二,增设法定居住权,并对法定居住权的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限缩,以免增加房屋所有人不应承受的负担。第三,细化双方权利义务,以求平衡双方的利益保护。并基于对权利义务的补充,延伸了其他的消灭事由,在保障居住权人居住权益的同时不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通过对居住权问题的研究,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更多居住权纠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司法裁判行为,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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