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上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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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在研究我国整体的刑事上诉制度突出问题,先从上诉制度的基础概念、功能和影响因素等一般理论入手,着重考虑权利型上诉制度和全面审查原则的现状弊端,并在其中融入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刑事上诉制度的概念出发,尝试在厘清“刑事上诉”概念和“法律制度”特征的基础上归纳刑事上诉制度的概念,为后文研究奠定概念基础。随后,本文梳理了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将刑事上诉制度纠错功能、救济功能、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和监督功能分为个案功能和公共功能两大类别。第一部分的结尾总结了构建刑事上诉制度的影响因素,认为刑事资源的有限性、上诉权的行使方式、初审的精细程度以及刑事审级制度均对刑事上诉制度的构建有决定性作用。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并结合当下大力推进的“审判中心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实务界热点,总结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三大问题:第一,权利型上诉难以匹配一审多层级诉讼格局;第二,全面审查原则贯穿始终,二审程序繁杂冗余;第三,认罪认罚案件空白上诉现象严重,二审维持原判比例较高。这三个问题使得我国刑事上诉程序与多元化、多层级诉讼程序格局发生错配现象,且造成二审的程序负累和审判量较大,但多数案件都维持原判,上诉审收效不甚明显。这种“滞后”的上诉程序立法和改革不适应当下的案件繁简分流、快慢车道分类处理的刑事诉讼改革趋势,需要改变。第三部分考察了域外国家刑事上诉制度,选取了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以及混合法系的代表国家日本和意大利作为考察对象。具体考察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审级制度。这五个国家对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第二审涉及对事实的复审或事后审查,第三审为法律审,只审查重大的法律问题或者宪法性问题。第二,对刑事上诉权的规定,包括刑事上诉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这五个国家大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了实质性限制,上诉人需要提出上诉申请,由受理上诉的法院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上诉。第三,辩诉交易对被告人刑事上诉权的影响。在辩诉交易制度有成熟实践经验的国家,一般都以被告人是否答辩有罪而对上诉权的具体内容进行限制,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而被定罪的,不享有对定罪的上诉权;被告人作无罪答辩而被定罪的,仍然对定罪和量刑享有上诉权。第四,上诉审理的方式和范围。这些国家的上诉审理大多都限于被告人的上诉申请,少数情况会出于纠错必要审查上诉请求之外的事实和程序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三个完善建议。第一,建立裁量型上诉制度,实现上诉程序启动机制二元化。具体需要建立上诉理由审核制度作为二元化上诉程序的分流阀,对上诉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特殊案件,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保留权利型上诉制度,确保案件的公平和正确,上诉资源向此类案件倾斜;普通案件根据认罪认罚情况再做区分,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需要审查上诉理由后决定是否启动上诉,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保留权利型上诉。第二,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实现上诉审理程序二元化。具体来讲,特殊案件上诉依旧实行全面审查,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诉实行个别审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诉以个别审查为主、全面审查为辅。第三,完善配套程序设计,实现上诉权多方位保障。具体需要强化上诉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以及设置高效迅速的上诉理由审核程序。第五部分为结论,主要表达了对我国未来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远景畅想,认为可以从建立裁量型上诉制度和有限审查原则入手,逐步实现学者呼吁的三审终审制和飞跃上诉制度等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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