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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民主法治、经济发展、思想道德等方面全方位进行,但这些措施的功能和作用,并非等同划一,而是有轻有重,有主有次。其中,法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和谐的系统,构建和谐社会法律调整机制,就是围绕人这一主体,构建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法律机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和谐社会最为基础的关系,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与人关系和谐的基本条件。构建人与人和谐的法律调整机制,就是立足于对个人利益的公平,实现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均衡。当前,人与人不和谐的法律因素主要有;法律制度上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歧视;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法律运行机制缺乏人性化造成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与社会现实相脱节。完善人与人关系法律调整机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明确并保障个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机制;二、确保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三、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居民与社区的关系、群体(阶层)与群体(阶层)之间关系等诸多方面。人与社会之间最重要的关系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权力来自个人权利的让渡,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公意,通过制约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当前,人与社会不和谐的法律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社会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差别;社会体制机制不完善造成贫富差距扩大;权利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干群矛盾加剧;价值观念上的冲突造成心理困惑与矛盾;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造成法律移植与借鉴的水土不服。完善人与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机制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入手;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三、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四、健全社会应急系统;五、完善社区法制建设;六、推进社会反腐败建设;七、健全社会舆论监督;八、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人要适应自然,只有适应自然才能改造自然。另一方面,人要遵循自然规律对自然界进行适度改造,使自然界更适合人的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当前人与自然不和谐的法律因素主要有;农地制度的原因导致耕地退化;环境政策法令软化导致生态保护不力;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位置较为尴尬。当前,我国环境立法还远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应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一、确立“环境权”的法治理念;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调控;三、确立循环经济的立法保护;四、积极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境救济机制。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美好目标的实现,离开良好运行的法律制度却是万万不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必须为我们所重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必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