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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在我国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几十年中并不多见。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单位犯罪呈现出蔓延之势,单位参与经济犯罪的问题越发突出。单位——市场最活跃之主体参与犯罪活动,势必对社会带来相当大的危害性,对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消极影响。鉴于此,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问题,设立专节,从而使单位犯罪以法典之形式予以确认。现行刑法虽一改原刑法否认单位犯罪的立法态度,采用总则性规范与分则性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全面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使众多理论纷争偃旗息鼓。但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及现行单位管理体制、内部分支机构部门复杂多异,从而使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层次复杂多样的特点,纷争并未完全消除,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问题仍争议颇多。同时,由于现行所有制条件下非法人单位的大量存在,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有过于笼统,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主体确认难的状况,可见,对单位犯罪主体作深入、细致的再探讨很有必要。鉴于单位犯罪主体,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类犯罪主体,是认定单位犯罪成立的关键。本文在对单位犯罪主体之出现过程做一概览式阐释之后,以单位犯罪主体即为“单位”为基础展开讨论,提出了单位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之创新,单位犯罪主体的定义及特征,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范围及单位犯罪主体之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出现过程。记述了从建国后至现行刑法的公布<WP=4>实施间理论界、立法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态度变化,以否定-过渡-肯定的发展脉络勾画出单位犯罪主体的出现过程。第二部分,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结构形式及构成要件。笔者在见解刑法理论界的观点纷争后,提出自己的认识:单位犯罪主体即一元主体——单位,不包括自然人。同时,对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罚的依据,提出自己的理解:一是因为,特定自然人具备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是,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的论述中,笔者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扬弃”观点,在分析自然人犯罪主体内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借鉴其适合于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的因素,构建关于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的理论。认为“完全法律人格”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之核心要素,并具体分析其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基于前述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分析,笔者对单位——单位犯罪主体下一定义,并就单位犯罪主体之特征做出归纳,以期明确其内涵与外延。第四部分是关于单位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问题。笔者基于前几部分对单位犯罪主体本质的分析理解,以原则指导实践,对现实中主体性质的具体认定做出自己的判断。最后一部分中,笔者就目前立法对单位犯罪主体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一一列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