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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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体育强国,依法治体背景下研究运动员形象权保护,对维护运动员正当与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没有形象权制度,已有的法律规定也拘泥于调整范围不能提供全面的保护,利用无限制产生归属不明、收益分配不平等问题。因运动员形象权具有财产属性,且信息公共属性突出,现有的人格权、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覆盖面不足,“知情同意”机制的实际效力也存疑。因此,拟在运动员形象权保护范围、利用限制、保护方式上作出安排,完善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平衡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和利用。除绪论与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现状。我国正在建设体育发展新格局,体育产业快速发展,运动员形象权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增大,体育消费不断扩大。运动员形象权既蕴含商业价值,商业法律适用关系又复杂,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需要法律重点考虑;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使运动员形象传播范围更广,知名度更高,也更容易为商家所侵害。而目前在我国,关于体育运动员整体形象的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很大部分程度上仍然还是一个空白,对我国运动员整体形象的维权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部分从保护范围、利用限制以及保护方式方面进行深入探究,分析我国在运动员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与缺陷。首先,从保护范围上看,运动员形象权法律属性不明确,未厘定"个人形象权"和"集体形象权"致使个人利益易受侵犯;其次,从利用限制上来看,举国培养体制下运动员形象权各主体行使权利易发生冲突,相关主体利用形象权的权限有扩大的趋势,且无法律规范予以合理限制;最后,从保护方式上看,在商业开发的过程中,运动员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小,参与少,利益分配机制缺少主观性。第三部分是对国际上运动员形象权法律保护相关规定的介绍。首先,在保护范围上,国际上明确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性质是财产权,在实践中区分个人形象权和集体形象权对运动员进行保护;其次,在利用限制上,国际上认为运动员形象权的主体是运动员本人,规定附带使用、权利穷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限制,平衡公众的知情权。最后,在保护方式上,国际上通过运动员自行参与议价机制、和联盟、俱乐部自行签订合同的方式,提升运动员话语权,有效实现知情权和参与权。第四部分探寻国际上运动员形象权相关保护规定对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的启示。为适应竞技体育的流动性、国际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运动员形象权的跨境保护,我国应将运动员形象权定性为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的综合权利,明确权属为运动员所有,其他主体可以继受使用,规定我国利用运动员形象权除受法定限制和合同限制,还受行政身份限制,同时设置多样化同意场景,建立议价机制,让运动员通过谈判确定收益分配额度,形成我国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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