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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公司资本不足是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理由之一。但是,由于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伴随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应用,资本不足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理由之一,在中国却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就2005年至2010年的统计数据而言,没有一例案件因为公司资本不足而揭开公司面纱,这与其在美国的表现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就资本是否充足的判断标准而言,其本身属于一种商业判断,与法律判断所要坚持的确定性相比,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由于公司规模、地域、经营范围等因素的不同,根本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这与法律标准统一的定分止争的要求不符。所以,原有的资本不足概念,不应该再作为法律概念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出现。因为资本不足概念的水土不服,是否应该彻底放弃这个概念呢?或者说是否有必要重新定义资本不足的概念呢?笔者通过对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并结合新一轮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对新《公司法》取消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放开股东出资的期限后,产生的新情况,以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公司资本不足的定义作出了新的界定,以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固定标准法律概念,从而使之适应中国本土化的要求。全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专门针对资本不足公司进行了研究:首先,文章在第一部分对资本不足的概念及其原因作出了新的研究,讨论了资本的概念,并对资本不足作出了新的定义,即资本不足是由于公司股东的因素导致的股东实缴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紧张状态。同时,分析了在此定义下,公司资本不足产生的原因,包括股东未出资或者未全部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不足以及股东出资期限过长等原因。其次,文章在第二部分对资本不足公司的蜕变以及产生的新风险进行讨论分析。就公司的蜕变而言,具体产生了无赖公司以及侏儒公司,并且对公司的资本人格进行了剖析,得出了资本不足并不是中国公司制度揭开公司面纱的理由,对因股东因素导致的公司资本不足,股东仅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就侏儒公司而言,如果其按照公司章程缴足出资,公司法并不会因为其资本过低而否认其公司人格。就资本不足导致的新风险而言,股东出资不足等原因并不会影响其对公司权力性控制权的行使,而对于公司法律对其权利性控制权的约束,股东也会通过其权力性控制权的操纵予以规避,这集中体现了控制权的滥用风险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力争夺。设立资本不足的公司,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其实是在制造风险,尤其是公司的债权人,交易风险向其倾斜的程度将更为明显。而公司制度的优势,也将因为双重税制以及信息公示成本等原因而丧失。第三,文章在第三部分主要针对资本不足公司的新风险,进行了针锋相对的防范措施研究。首先,就事先防范而言,保证企业信息与公司控制权人个人信息公布的真实性以及及时性,尤其是要将股东债权人的信息进行重点公示,这将为公司债权人提供有力的风险评估手段。其次,就事中防范而言,高效便捷的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将是有效手段,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助于防范公司控制权人的权力滥用,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当然,由于股权所有制结构的制约,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最后,就事后救济而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应用,以及针对资本不足公司建立公司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为公司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事后保护。纵观全文,笔者认为,本文研究的亮点应该是对资本不足的重新定义,以及打破传统思维,明确公司的资本不足,不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理由的新思维。当然,对公司控制权的属性分析、实缴不足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解读、股东之间的权力争夺状态、资本不足公司的风险防范以及对应用衡平居次原则的怀疑,也有比较重要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