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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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行为人为自我保护,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被侵害的权利能够恢复但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救助且如果不救助利益很难及时恢复的紧急情况下,依靠行为人自己的力量采取相应的手段保全或恢复权利的行为。从历史角度看,自救行为在公力救济出现之前就已经被视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在社会中广泛运用。随着公力救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现代社会自救行为是否仍具有合法性,如果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根据是什么,我国刑法又会如何评价并将其纳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对于这些问题,本文试图基于立法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自救行为有更清晰的认知和把握,为我国将来刑法立法提供有益的见解。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以下三个部分,共约两万七千字:第一部分:自救行为的理论界定。该部分主要论述了自救行为的概念,特征即主观上具有正当性、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质上属于私力救济,以及自救行为的分类,从宏观上对自救行为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自救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自从19世纪末对自救行为相关理论展开激烈的讨论以来,关于自救行为合法性问题就一直存在着积极说与消极说两种对立的观点。本文认为自救行为具有合法性,主要是因为它存在着坚实的人性根基和合理的价值考量。第三部分:自救行为的立法构想。该部分一是对自救行为是否立法进行了探讨,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只有将自救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才符合我国传统法律体制,才能有效规制日渐增多的自救行为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对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进行详细的阐述,这既是本文的重点又是难点,只有对成立条件进行科学准确的规制,才能将其控制在法秩序的合理范围内;三是对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进行辨析,以期对自救行为有更清楚的认识;四是对自救行为的刑法条文表达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应在刑法总则中单独设立“正当化事由”一章,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包括自救行为在内的其他可能法定化的事由规定在这一章,对自救行为的法条安排应紧接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单独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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