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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人们往往因为对被害人的怜悯和对犯罪人的憎恶而更加重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忽视了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实际上,有时候被害人过错恰是引发犯罪或者使危害结果加重的重要因素。在对犯罪人量刑时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一情节,对犯罪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本文通过刘加奎故意杀人案引出被害人过错能否影响量刑以及如何影响的问题。首先对被害人过错的提出,刑事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以及刑事被害人过错的分类和特征进行阐述,通过对不同学者各种见解的分析及自己的理解得出结论: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出于被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做出的,能够直接诱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加重犯罪危害结果,并足以影响犯罪行为人罪责评判的行为。其次通过对分担责任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谴责性降低理论的阐述及评析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出被害人过错与对犯罪人的量刑应该是成反比的关系,其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不管是引发型过错、激发型过错还是单位过错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对量刑产生影响。但由于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害人过错只是酌定量刑情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接着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被害人过错的相关规定做了整理,认为虽然各国对被害人过错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域外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对其加以借鉴,但是应当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取舍。最后通过对域外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过错立法情况的考察比较,提出了将刑事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法定化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