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维权的刑法规制阈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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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乘上市场机制的航船,逐渐走向明丽鲜活的境界,由此逐渐养育并激发公民权利意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法规先后出台,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法上依据和法律通道,维权成为日常生活中一道亮丽风景。在此风景如画的呈现中,偶尔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凡事过则扰,扰则乱,乱则不当,如果维权过度,就可能带来一些成本与负担,关键是会造成社会影响。如果出现了因过度维权而被定性为不当维权的案件,事实上生活此类案件正呈增长态势。由一个社会问题就会变成法律问题。一旦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就会有如下设问,刑法是否应当置身其中,如果有些情形被认定,刑法应当介入,那么又会出现一个设问,需要刑法介入的情形,达到何种程度,才有介入其中的必要,故研究刑法介入不当维权的阈值,就极有意义:在此阈值之外,当为维权公民和组织及所针对社会组织或社团之间自治协商解决留下制度余裕,即使他们之间自治协商无果,也还可以经由协会(不仅仅是消费者保护协会,还可以有行业协会等自治社团)司法、行政等第三方主持或主导的救济渠道,给出运作空间。只有在极为必需时,刑法规制才当出道亮相。一旦需要刑法上台,首先就需要搞清维权过度所致不当如何定罪,当哪些情形下的过度维权予以规制,规制力度和方式如何确定才做到罪与刑相互匹配适度。从既有文献来看,刑法理论界观点不一,看法迥异。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态度。本文正是基于此,选择维权过度中典型案例,并基于本文设定的类型化逐一规范性解析。在解析过程中,会有选择地引出理论界不同观点,和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同处理态势,亦予以解构。即使不作法律上和规范性阐述,单凭生活经验即知,公民和社会组织维权天经地义,且正是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指标化,鼓励维权者在自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勇于拿起法律和道德的武器来保护,尤其是救济自身合法权益。但过犹不及,凡事须有“度”,比如说正当防卫值得鼓励,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维权行为亦是如此,维权过度构成不当,或许不会触及刑罚之刃,但其维权过度至极端不当,突破谦抑之限,就可能与刑法“结缘”。本文选取消费者维权、职业打假、上访(政府)、医疗等维权情形,基于刑法谦抑性原理,探究刑罚之刃扬眉剑出鞘之适时和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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