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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不仅引起了全社会的深切关注,还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深层担忧。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一需求,安全作为人类生活的第一保证,势必需要对食品安全给予更多的重视,对消费者予以特殊的保护,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虽然安全权已经实际存在于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消费者安全权,但食品安全问题的凸显,消费者安全权已不能有效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进而才有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提出的必要。安全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食品安全权当然为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学者们比较多的站位于公共安全角度,通过生产经营者行为的规范与监管、国家有关部门职能的设置和履行来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亦有学者基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特定关系中,将食品安全权笼统的包含于消费者安全权中研究;个别学者大胆提出了“食品安全权”,但是对于其权利本身的探讨或者阐述却并不多见。《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专门法,植根于问题重重的食品安全现状之中,有责任和义务解决社会现实所需,给予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更好的保护。但是,笔者却没有看到该法对“食品安全权”的描述,也没有对消费者权利和生产经营者义务的明确,加之其权利范围的模糊,使得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因此,从法学的角度,有必要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权利本身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中,笔者以社会生活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切入点,在社会严峻现实问题之下,在理论和立法模糊的现状之中,提出消费者食品安全权这项权利,并明确食品安全权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第二部分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概述中,笔者将简单阐述“权利——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食品安全权”这一发展过程,厘清食品安全权作为消费者权利的来源和路径,并着重阐释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提出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现状中,首先通过理论上的梳理,发现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定性上存有分歧,其内涵及范围上也未明确;接着通过立法概况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法,尤其《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在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立法上的缺失;最后笔者以“三鹿奶粉”民事赔偿案为例,找出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完善中,笔者通过理论的分析、现行法的对比研究和司法实践典型案例的剖析,明晰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性质、内涵和范围,即消费者安全权是民事法律之上的私权,是消费者在食品消费过程中,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和精神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作出明显、有效的警示说明;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缺陷食品召回。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立法上应尽快明确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并通过其权利义务内容、生产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设置,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消费者食品专项救助基金会的设立,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实现。此外,笔者通过借鉴国内外成熟的做法,建议在程序上设立小额法庭,并有条件的运用集团诉讼制度,以方便、快捷的审理小额的消费者索赔案,同时亦可缓解现有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在食品缺陷的认定困境中,引入“消费者预期理论”,解决证明之难。笔者希望此研究能对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以更好地实现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