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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体罚可以视为教育界的顽疾,挥之不去。有令不行,令行不止。从宪法和教育法的交叉角度对这一现象深入剖析,力图体现更为客观的建设性。尊重人权已成社会共识,但体罚首先是侵害人权,这并不是高度的提升,而是观念的普及。保护人权,是宪法的基本观念,体罚体现了对人权的侵犯。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惩罚完全不同于体罚。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法律条文分析法等教育研究方法,根据宪法、教育法中有关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内容,对在教育教学中的体罚现象分析。结合相关案例,从国家的基本法中得出无论是宪法中的人权还是教育法中的受教育权,体罚背离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宗旨,教育立法的实体法律制度、程序和监督机制是革除体罚现象的有效策略,也是依法治教理论与实践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