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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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指的是持主观故意或过失的不负证明责任的一造,在系属发生之前或之中,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作出的,妨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使用本可以利用的证据之行为。2019年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我国现行法体系下的证据法规范已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原有证明妨碍规则体系进行了完善,理顺了证明妨碍规则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关系,完善了文书提出命令程序,添加了当事人真实、完整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这都使得我国证据法更加规范、科学。并且,其对“新证据”相关规范的删除,也明确了我国事实认定上客观真实主义的立场。可以预见,对于缺乏证据关门制度的我国,在证据开示制度等重要的证据收集程序尚未确立的时候,处理逾期证据提交导致的诉讼拖延问题上,证明妨碍制度将是主要的解决手段。但客观而言,横向地比较我国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的证明妨碍制度从研究到立法起步稍晚,如今,仅确立了部分规则;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早已向系统化、类型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考察现行法体系内的证明妨碍规则体系,发现也存在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存在缺乏关键的程序保障与救济制度的问题。再着眼于证明妨碍规则的具体构成,仍存在证明妨碍规范法律效果设置单一,构成要件过于简单的问题。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依旧存在“空洞化”的问题。而将视角投射至现行司法实践,情况则更不容乐观,首先,要件结构过于简单的立法规范无法对实践形成有效的指引,证明妨碍规则本身错用率高;其次,与制度本身的功能理念不同,司法实践对证明妨碍行为的裁决可以看出,单一的拟制真实的法律效果无法有效的回复武器平等,而同时,以罚金为例的制裁措施的适用频率与证明妨碍规则本身的适用频率是不成比例的,难以通过制裁性措施实现有效的制裁及预防功能。诸多立法及实践上的问题,与我国制度背景以及理论界此前研究视角有限有关。学界对证明妨碍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定义、构成要件划分以及各国各地区证明妨碍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对于制度本身在实践中的动态适用情形缺乏关注,也在拟定建议时缺乏对制度功能与制度间运转逻辑的把握。因此,本文以本土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基础,总结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成因。通过比较研究等手段提出,明确证明妨碍制度功能认识,补充法律效果设置,以及构建合理程序保障与救济规则等方法;并强调证明妨碍制度良好的司法实践,离不开司法适用层面的完善,需要为司法适用建立自由裁量指引标准,从而使得制度实施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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