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法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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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合同意指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本文研究对象为不法无效合同财产返还问题。合同无效返还规则为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之延续,其目的在于通过返还阻却当事人所欲追求法律效果的实现,彰显法律秩序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实现管制目的。但问题在于,未区分无效事由的统一返还模式,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评价的一致性要求,但不法事由的独特性亦因之被抹杀。其一,因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背俗对于法律秩序更为强烈的冲击,法律绝对否定其效力以显示更高程度的责难,此时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如诚信、公平、交易安全等往往被淹没;其二,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背俗合同中牵涉的公共利益被忽视,财产的相互返还固然可以实现私益调整,但是公共利益的衡量未被倾注其中,由此导致的返还结果缺乏社会妥当性。立足于此,本文对我国现行不法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规则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展开讨论。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结合司法案例,梳理现行返还规则在不法无效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现状,分析不同裁判路径之效果,并明确返还规则适用的缓和倾向。从规则适用现状来看,裁判异化明显:违反强制性规定类合同纠纷中,存在合同无效支持返还、合同有效不予返还、合同无效不予返还三种裁判进路;违背公序良俗类合同纠纷中,则形成全部返还、不予返还、部分返还、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以及国家追缴等五种裁判进路。异化的裁判结果体现出司法进行的规则漏洞填补,但该填补工作因缺乏必要性论证引致诸多衍生问题。从规则适用倾向来看,越来越多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部分返还、禁止返还等裁判结果,实质呈现出“应当返还”向“不予返还”的倾向。鉴于无现行法依据,裁判常援引比较法中的不法给付禁止返还规则作为说理支撑,但我国并无相应制度基础,所作裁判多因论证不足而有失妥当性。第二章围绕比较法对不法无效合同财产返还所采取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分析禁止或允许返还的正当性基础,明确返还判断中所需考量要素。禁止返还的正当性通常从四个角度被论证:洁手原理、不干预、惩罚与威慑。但前述论理由难以回应特定情形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质疑,因而诸多允许返还的例外规则被创设,包括当事人非同等过错、及时撤出非法交易、不依赖、不挫败公共政策等。“禁止返还+例外”框架外的新发展取向值得关注,要求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处理不法交易的财产返还问题,裁量要素包括规范目的、公共利益、违法交易实施及严重程度、拒绝救济与违法程度的相称性、威慑性等,该等要素类型可为返还判断提供框架性指导。第三章在第一、二章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财产返还规则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填补其适用于不法无效合同纠纷的规则漏洞。目的性限缩是综合权衡多种要素基础上的决定,这恰与比较法上返还规则构建的多因子考量模式相契合。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比较法经验,参酌动态体系基本构造,将所需考量因素划分为两大类:其一,本身不具有规范性质的“因子”,如规范目的、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惩罚威慑与成本效益均衡性等;其二,本身带有规范性质的原则,如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综合考量前述要素的基础上,判断究竟是返还抑或不返还更符合法律秩序要求,进而明确返还规则在不法无效合同中如何依目的性限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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