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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中世纪政治观念是现代政治观念得以产生的直接渊源和母体,王权观念在中世纪政治观念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现代政治观念的诸多基本问题、基本观点、思维方式和演化逻辑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中世纪王权观念。中世纪王权观念中多元因素的并存、冲突、融合、演化,不仅充分体现了西方基本政治观念在中世纪基督教信仰前提下对古希腊、罗马传统的选择性继承,重塑了西方政治观念的基本面貌,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西方基本政治观念由中世纪向现代转变的发展趋势,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现代政治观念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理解西方以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意义重大。中世纪王权合法性观念充分体现了西方政治传统的多元性,日耳曼、基督教、古希腊、古罗马各种传统都在中世纪王权合法性复合型结构当中埋下了不可忽视的因素。君权神授是中世纪王权合法性的主干,但其它因素也非常重要,正统主义、要人选举和辅政、法治等日耳曼传统也为基督教所认可,基督教教义规定了王权作为上帝代理机构的基本性质,高度组织化的教会通过“适宜性”标准保证了王权仅作为二元社会政治秩序中的一元存在。王权派为在叙任权之争当中挽回颓势,充分挖掘出罗马法传统中的皇权合法性理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共同体理论、中世纪盛行的有机体理论和其它观念捍卫自身的合法性。王权合法性观念复合型结构中的多元因素冲突与融合的方向明确地指向现代,通过各种理论形式、借助各种理论资源为强大的国家权力提供神学(哲学)、道德、法理依据的理论潮流一直延续到霍布斯。中世纪早期的王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是自足的政治实体,没有明确的权力边界,王权也不是其中心。在亚里士多德革命的推动下,“城邦是自足的政治共同体”的自然主义原理被运用到王国之上,通过阿奎那的神学、巴黎的约翰的政教共同体权力两分理论、但丁的世界帝国理论、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的共同体立法权理论,王国取得了政治实体的地位,成为自足的、边界明确的、以王权为中心和代表的政治共同体,为现代民族国家权力基础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世纪早期王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是“最高”权力。教会、帝国、王国之间以及王国之内的政治斗争客观上要求王权取得“对外”和“对内”的至上地位。罗马法复兴为王权至上提供了乌尔比安的两句重要格言“皇帝的喜好具有法律的力量”、“皇帝不受法律拘束”;教会法提供了“完全的权力”和“绝对的权力”两个核心概念;民族君主国理论家们努力将这些理论运用到各国王权之上,这些理论努力直接与现代主权理论的产生密切相联,为其提供了核心概念、思维模式和历史经验。中世纪王权公共性问题首先是实现政治的基本功能:克服普遍的混乱、维持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和正义,其次才是权力归属问题:反对王室家族将权力私有化。中世纪的政治公共性问题与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式政治公共性问题在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别。封建宗主权的发展和转变、长子继承权制度的确立以及“君权”的法律拟制、“君之两体”的政治神学、爱国主义的炽热感情、“必要性”和“公共善”的政治理由都有利于王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摆脱和克服封建制度体系中以私人效忠作为权力的心理和法律基础的格局,有利于王权的抽象化、制度化、机构化,形成全国臣民效忠于作为政治共同体公共代表的王权的格局,既为现代政治权力公共性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观念要素,也规定了其基本任务。中世纪王权在不断强大的情况下必然发生功能的分化,与之相关的观念也经历了复杂的变迁。司法是王权在实力有限的条件下实现政治统治的消极功能,是王权最基本的功能,与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主义传统密切相联;立法是在中世纪后期教俗权力斗争中崛起的新功能,它与西方源远流长的“商议”和“咨议”传统相联,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形式来实现“咨议”决定了王权的发展倾向于宪政主义还是绝对主义;行政是中世纪后期王权发展出的新功能,它与国王作为战争领袖的传统形象密切相关,战争对效率的高要求催生了行政,税收系统作为战争的必要条件逐步发展起来,军队和税收两大系统成为现代早期绝对主义王权的支柱。王权功能分化和发展为现代权力分立理论提供了最现实的历史原型。中世纪王权观念与中国传统皇权观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君权神授、牧民职责、正统主义等因素基本上为二者共享,但二者之间的差别是本质上的、系统性的,中国传统皇权背后不存在“高级法背景”、不需要面对重建政治共同体(实体)、追求至上地位的问题,它是全能型的权力,司法、立法、行政的划分不能够全面而准确地描述它的职能。将这两个根本上不同的观念系统相对比,有助于发现二者各自的根本属性,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曲折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