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诈骗罪对于各个国家而言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生活中一种多发性犯罪,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新的诈骗情形不断出现,过去一些刑法理论逐渐被证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诈骗罪对象的一些疑难问题也逐渐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诈骗罪对象认定的理论急需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以裨益于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本文以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立法差异,充分借鉴中外最新研究成果,剖析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的属性特征,对诈骗罪对象理论做了适当的评议。我选取了几个较有争议的犯罪对象——财产性利益、债权凭证、网络虚拟财产、违禁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结合刑法的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对这几个较有争议的犯罪对象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丰富和完善诈骗罪理论和实务研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通过比较中外刑法中诈骗罪对象的相关规定,对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属性加以界定,剖析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得出诈骗罪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并对哪些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诈骗罪对象做进一步的规范和限制;对于债权凭证,分别对记名和不记名的债权凭证作为诈骗罪对象进行评析,存折、汇款单等记名、可挂失的债权凭证没必要作为财产性利益进行处理;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具有财产的属性,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对象,应当纳入诈骗罪犯罪对象,从而保护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违禁品,尽管国家禁止私人占有或所有,但着眼于法律秩序的整体考量,应当认定诈骗违禁品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在民法上很难受到保护,而刑法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刑法法益,不能因为民事关系上的不法而影响对其犯罪构成的认定,骗取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