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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开创时代.帝制时代的中国,以皇帝制度为核心,以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为主要特征.而秦汉之时,统一的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官僚体制的成形,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而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取代秦朝法律的国家化,更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基本精神与治国模式。研究皇权与法律的关系,是加深对帝制时代特征认识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在前人先贤研究的基础之上,转换视角,以汉代“诏狱”为题,试图从中华法系的宏观视野,重新审视皇权与法律的关系.论文主体及主要论点如下: 首先,辨明“诏狱”的两重基本含义:一是皇帝下诏令人专门审理的狱讼,一是作为实体牢狱——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而存在.而“诏狱”在政治运作的变异形态尤其值得注意:由于皇帝钦定的特殊性而被权贵显宦所利用,成为打击异己、假公济私的政治手段或方式. 其次,考证“诏狱”设置及其管理的情形.“诏狱”设置,当有常设性与临时性的区别.文中大致罗列汉代可考“诏狱”,并藉此理清两汉“诏狱”设置管理的不同特点:西汉时代,中央各部多设有管理本部刑徒囚犯的牢狱,作为“诏狱”而存在更多的是临时性质;相应的,司法权并不为专职部门所独有,而司法权分散成为突出现象.光武帝裁撤“中都官”狱,实行狱政改革的重要意义因而得以凸出:司法部门稍离行政部门而取得相对的独立,司法权也相对于集中于专职机关.在某种程度而言,是司法制度的进步.同时,对西汉大量存在的“中都官”狱也给出一个较合理的解释——法外之狱的存在,乃是君主公行私心、凶残无道的表现。 再次,指出“诏狱”审理的一般特点。由于“诏狱”多是案情重大、非同寻常之事,涉案之人又多高官显贵,审理具有不同于一般狱讼的特点.结合史书所记,约有以下几点:群臣廷议,皇帝裁断;特别管辖,大臣“杂治”;罪名繁杂,刑罚严酷,牵连广泛等.由此,正可见其深层涵义:优待宗族姻亲的血缘延续,维护尊卑贵贱的等级关系,彰显皇帝握有的生杀予夺的神圣权力。 最后,选择个案研究,探析“诏狱”特性.两汉时代,“诏狱”屡兴.每次大狱之起,几乎无不与“诏狱”相关.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来揭示“诏狱”的特性:或有惩罚大奸之举,但更多的是皇帝可以不受任何有效约束,利用“诏狱”,公行私心,或是维护皇权之稳固、独占性,或是恣意无忌的打击忠良.大权旁落之际,擅权之臣以“诏狱”之名,成为为非作歹的工具或手段,祸害无穷. 撇开专门司法机关而另设刑狱,背公徇私,是至高无上的皇权凌驾于法律的具体表现。权力虽有为公之名,然而行济私之实.后世学者多贬斥皇帝不能大权独断,以至于权力为窃,有“诏狱”之弊.但是,在既无法治,又无民治而人治盛行的中国,皇权——权力——的绝对性,是孳生一切腐败的根源.权力的绝对集中,只能意味着绝对的腐败.与其指责佞幸之祸,倒不如切实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 本文既是针对两汉时代的“诏狱”立论,故而,考证力求详实,巨细无遗,充分利用典籍文献及出土简牍碑刻史料,实践“二重证据法”;个案力求典型,追本溯源,尽量吸取他人成果而提出己见;议论力求有的放矢,切中肯綮而避免穿凿。虽是断代史之作,但是,又企图不为朝代所限而力求“神”贯古今,对“诏狱”的定义考察如此,对“诏狱”所包含的深层意义的论说、批判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