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税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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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增长迅猛,人民生活水平在绝对量上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但同时出现了一系列的关于社会公平的问题,东西部经济实力差距拉大,国民生活贫富状况差距扩大,可以说人民生活水平在相对量上是各有增减。鉴于此,为了调节社会公平的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税收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显得刻不容缓。所得税方面,近年来,内外企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额的逐步多次调整都进一步加强了所得税公平社会财富的功能。而财产税,作为一国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制公平功能的重要补充却一直未见其改善,何况我国历史上的财产税体制本来就存在较大的缺失,更使得财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力不从心,因此,对财产税体制的完善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作为经济政策的理论先行显得尤为重要。严格的说,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目前,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对于财产税体系的理解与界定并未形成共识,总体看来,理论界对财产税体系大体存在狭义的和广义的理解与界定。在国内大多数相关文献中,对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的理解和界定显得比较混乱。根据理论上对财产税体系的理解和界定,在中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与财产税体系相关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共计13个税种。为了更好的理解财产税,须从财产税的起源开始,观察财产税体系、税收原则、功能、征收方法等方面的发展历程,并就财产税的课征依据对前人提出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评述,如收益说认为财产税是财产所有者从政府接受对其财产的保护和服务,那么国家提供的保护和服务的成本即所发生费用就应该由征收财产税的方式来支付。但该理论不足之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服务的价值,无法与交纳的财产税数额相对应。又如税制完善说认为理想的现代税制应该包括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这三大体系。为了能够建立完善的税制体系,应该开征财产税以弥补税制体系的不足。该理论的谬误就在于本末倒置,因果混淆,我们不应该为了实现我们所认为的理想税制而去刻意地“完善”税制,除非现实中的情况需要这种税制的存在。在总结并思考了之前的种种提法后,笔者提出——社会公平说。认为财产可作为资本投入,人们拥有财产的多少,可能直接导致其收入的高低,在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注重的是结果公平。显然,在此问题上所得税起到了部分或者说是主要的作用,而财产税是所得税有益的补充。对财产课税将有助于财富的均衡分布,起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另外,还应注意财产税区别其他税类的特点和功能。想要更好的解决我国财产税体制的完善问题,就必须在对本国相关税制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分析借鉴国外相关税制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规模小,税种少、税基窄,占整个税制体系的比重小。另外,地方的财产税权非常有限,立法权和管理权都主要集中于中央。就房地产税收体系而言,房地产税的征税覆盖面窄,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微弱;现行房地产税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大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也需要重新设计;尚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系统;缺乏完善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税的大部分税种立法层次低。其他方面的问题还表现在:内外税制不统一;税额标准偏低;税额设计不合理;遗产税与赠予税缺位等。各国的税制是符合各自国情的税收方面的经济政策的体现。不同类型,不同经济条件的国家,其税收制度必然不同。经济不存在身份差异的问题,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经济现象都有可能出现在我国,因此对于国外相关税制的分析借鉴必须全面而深刻。文中就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制分别进行的说明和分析,且在国家的选取中注意到了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政治等方面的因素。如发达国家的选取中,美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综合实力最强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德国虽然同样是经济实力较强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其国家的一部分在历史上曾出现过共产主义的影响时期,这对其经济政策必然有所影响;而日本本身经济实力强劲,且同属亚洲,国家历史也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之后跨入君主立宪制,其经济政策在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又体现出不同。因此选取此三个国家来分析发达国家的财产税体制相对而言是比较完备的。在综合分析了国内外财产税体制的基础上,比较思考总结后得出我国在财产税体制完善上的借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课税对象、收入比重、税制设计、征收管理。最后,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分析了财产税完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健全了税制完善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应该就税收体系和税收制度两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现行财产税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完善我国现行财产税体制应该在突出财产税体制的整体功能的同时注重于原有税收体制的衔接。税收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对现行财产税体制中的部分税种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部分税种的征税范围、删减撤销部分税种。具体如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合并,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将营业税部分税目和土地增值税合并,完善现行契税税制,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不动产财产收益与无形资产财产税的课税问题,车辆购置税与船舶吨税的关系。税收体系的完善方面,主要是达到财产税的普遍课征原则,针对目前我国财产税体系的缺失,适时开征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资本税、富裕税等。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对该问题的探讨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产税概论,从财产概念的界定入手,分析了财产税的本质,界定了财产税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分类。同时从历史起源与发展角度对财产税进行了说明,同时评析了财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以及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税收分类区别于其他税类的特点及其功能。第二部分是国内外财产税体制的评述,首先对国内现行财产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财产税体制存在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两个方面的缺陷,随后就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财产税体制,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大的类别,分别介绍了其中一些代表性国家的财产税制度,最后综合考量得出我国可借鉴的国外经验。第三部分是我国现行财产税体制的完善,也是本文的重点和结论。开始部分阐明了目前进行财产税体制完善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接着强调了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和经济制度方面先行条件同时也是配套措施的完善,最后提出了针对之前体系与制度两个方面的问题,分别就财产税制度完善和体系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第一,对财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观点,即社会公平说。就笔者观点,之前所提出的财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或多或少的存在阐述不清、涵盖不全等问题,站在财产税强调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社会公平说,能够明确的表明财产税强调公平,尤其是结果公平的功能,尤其是针对目前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情况,该论点显得更为合时和准确;第二,目前理论界论及财产税体制完善的观点很多,但大多都不注重对完善措施本身性质的划分,本文在对财产税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思考后,提出了我国财产税体制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分为制度完善和体系完善两个方面,其中制度完善应属刻不容缓的,而体系完善则应是适时的,由此对财产税的完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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