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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是当前立法面临的一大问题。为此,各国根据各自国情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通常称之为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违宪审查的不同主体,大致可以分为议会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这三种模式。鉴于我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和法律等职责,因此,很多学者将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归入第一类,即实行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并未在立法上明确采取违宪审查制度,而是在宪法、立法法、监督法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究其理论基础根源于违宪审查理论。随着监督法的正式颁布并实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监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实践中,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着手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已全部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并设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这对规范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纵观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观点,我们不难发现,各地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模式存在着一定差异,并且在实践中规亦存在不少法律法规所未调整的问题,比如规范性备案审查的范围不统一存在漏网之鱼、审查方式偏向于被动审查欠缺主动性、审查期限略显滞后、审查部门主导地位不够显著、违法规范性文件缺乏处罚措施等问题。因此,本论文拟从这些问题入手,开展一系列分析和比较,以探索更为完善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过程、建立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内容、特征和法律依据。第三部分比较了各地人大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第四部分从问题入手,分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若干建议。第一部分分析了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笔者认为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是行使立法权对立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是与统一分层的立法体制相适应的立法监督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54年宪法的制定,期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日趋完备。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萌芽阶段、停滞阶段,直至《监督法》的制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建立该项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机制,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重要需要。第二部分分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内容、特征和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要分析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可以从其主体、客体和基本形式三个方面入手。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该制度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三方面的特征。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也为该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比如监督法和立法法分别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审查标准、范围、启动方式、审查程序作出了规定,笔者也对二法的规定作了比较和分析。第三部分就各地人大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备案审查的依据、主体、范围、工作机制、启动机制、处理方式和工作机构七个角度进行了对比。而后重点研究了上海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及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就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在启动程序、主体、审查范围、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此,提出了区分情况设置审查方式、设置保障机制、建立体检介入机制和调整报备时间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