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利益分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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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成为《TRIPS协定》的成员国之后,地理标志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我国历史源远流长、地大物博,具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对于打开国际市场、推动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都江堰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作为2021年中国农产品百强标志性品牌,带动当地生产种植户实现增收致富,人均年收入达到3万余元,还利用其“绿色名片”拓宽了国际市场,将都江堰猕猴桃远销海外。但是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较为新鲜的事物,相比于国际上很多其他国家,我国地理标志起步较晚,发展也处在初级阶段。在立法上尽管借鉴了国际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也造成了保护模式混乱的局面。正如我国目前涉及地理标志制度的三部法律分别是《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系分别采用借鉴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法保护模式,不同的保护模式对于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权利主体以及具体的制度都有不同的考量。因此,我国目前三部法律、两种模式的混合保护模式,使得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看似完善,但是却存在权利主体不明、权利义务规定的缺失的问题,导致在现实中主体之间利益失衡,地理标志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地理标志制度构建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地理标志的价值,价值的实现在于通过使用提升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声誉。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有推广和宣传的作用,但片面地强调保护使用行为会使利益的分配严重失衡。地理标志的利益始终归属于原产地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个体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发和使用地理标志所得的经济利益不应当只分配给申请注册和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主体享有。如果地理标志制度仅仅停留在保护使用行为这一层面上,那么就会造成利益分配的失衡,进而造成权利的失衡。在保护使用行为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了对地理标志源头的权益的关注,只有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才能既不对地理标志形成垄断,将地理标志的价值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化,也能留下一定的利益空间将经济利益返还给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以推动地理标志的良性发展。本文以构建公平合理的地理标志利益分配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框架结构和逻辑上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提出问题。对我国地理标志的分配现状和困境进行分析,目前我国在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上体系不统一,权利主体和内容规定均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各利益主体对于自身的权利义务认知混乱,利益分配失衡,使其缺乏推动地理标志发展的动力,制约地理标志的发展。本文的目的是为地理标志利益分配制度的构建提供一种思路,进行初步的制度设计,在此之前就要对地理标志利益分配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第二章的内容。在本章中首先对地理标志利益的概念、来源和性质进行了界定,其次从理论上论述了地理标志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并且对地理标志利益分配的机理进行了分析,提出通过构建产权制度、利益的再分配的权利救济实现利益的分配。本文第三章从法律制度上对规制地理标志利益分配提出了具体对策。在前两章的研究基础上,尝试对地理标志的产权结构和再次分配制度进行设计,利益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各自享有权利,并获得相应的利益;通过指导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使用地理标志的协议和明确分配标准,确保利益返还给个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最后从程序上完善利益分配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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