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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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票是法定的计税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更兼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正因其特殊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层出不穷。作为一种伴随着税制改革而出现的典型经济类犯罪,由于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但新型犯罪方式多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存在滞后性。由此导致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未形成共识,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的交易方式相应而生,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行为,但此种行为又不与专用发票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刑法所规定的四种虚开行为已无法满足司法认定的需要。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入罪标准并未完全统一,由此导致了虚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性。本文围绕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中心展开论述,通过对选取样本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首先总结归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三种特殊的虚开行为“无货对开、环开”、“代开”、石化行业“变名销售”行为从成因到定性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这三种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而不应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次,本文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有主观故意和主观目的两个方面,明确了构成本罪应当是故意,且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同时受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有骗取国家税款这一特定目的;最后,对与本罪相关的其他涉税罪名进行界分。通过对以上四个部分的系统论述,希望可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准确定性,划分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为实践中多发的“对开、环开”、“代开”、石化行业“变名销售”等行为的把握提供思考的角度,以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本文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认定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够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打击税收犯罪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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