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合作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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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监管是一种由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采用不同的手段在监管领域进行互相作用的一种监管模式,其本质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管理。这种合作形式的监管有助于克服政府监管的局限性。食品安全监管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跨区域性、跨部门性以及多样复杂性。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不断优化监管权的有效配置,促进多个部门之间进行合作,以此来解决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监管问题。构建食品安全合作监管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传统监管体制不健全,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通过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推进以食品安全为代表的合作监管是缓解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危机、保障国家安全、升级消费新格局的关键。我国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法治框架下应该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责任,这是为了回应食品安全监管反面临的现实问题,尽快实现由政府控制的“单一监管”模式向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参与的“合作监管”模式。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改变过往以政府为中心的权威监管模式,由于缺乏良性合作所需的文化和制度基础,除此之外,对于与食品安全合作监管有关的系统规划尚未出台,这种模式依旧面临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合作困难、小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公众信任度不高等多重挑战。本文以我国食品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事件为背景,对大量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查阅和梳理,归纳概括出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并且通过把握我国监管体制改革历程和发展方向,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着手,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评析和研究。将合作监管引入传统的监管领域之中,分析论证与之有关的相关主体在合作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及任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困境,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弥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足、对于现有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充、为食品安全合作监管的发展提供了帮助,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的转型和发展。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展开论述:论文第一部分主要文章的脉络进行整体梳理,对研究目的及意义、现阶段国内国外的研究、具体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概括介绍;论文第二部分以时间为主线,梳理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沿革;论文第三部分论述了合作监管的基本概念、将合作监管运用到食品安全领域的必要性;论文的第四部分对食品安全合作监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论文第五部分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合作监管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论文的第六部分对食品安全合作监管法律制度构建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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