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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体系中,出现了大量的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著,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认识和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何根据经济法的宗旨和精神,把行业协会及其职能纳入到经济法体系之中,是经济法建设过程中的任务之一。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它是规范和确认政府干预之法,“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对于“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缺陷的矫正,一是可以依靠国家的有形之手,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实现;二是可以借助经营主体的自治性组织,通过自我管理来实现。但是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失灵”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公共决策或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时,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或基本难以克服的缺陷,而导致其制定的公共决策和提供的公共服务难以达到其理论上的应然状态的情形。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来自第三方的力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矫正“市场失灵”和克服“政府失灵”的作用。通过对行业协会本质和任务的分析可以知道:一方面行业协会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的授权、协会的章程在行业内行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行规等方式,加强对行业内企业质量的管理,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同时协助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为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能够起到部分克服“市场失灵”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影响来维护各经营主体以及整个行业的利益,从而避免“政府失灵”的发生。鉴于行业协会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其任务需要借助其职能来实现,因此行业协会职能的实现对于经济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基础,侧重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行业协会的性质、任务、职能,并探讨了行业协会法的立法本位问题,对行业协会立法中关于职能的实现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行业协会及其职能的历史演变,指出了在经济法视野下分析行业协会及其职能的可能性。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分析经济法和行业协会的本质和任务入手,指出行业协会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上的一致性,任务的重合性,明确提出行业协会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对行业协会的一般职能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