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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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飞机”项目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国内大型民航客机试飞成功,民用航空器出口贸易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民用航空器出口不同于其他商品出口,一国生产制造的民用航空器若想进入另一国家或在其上空航道飞行,就一定要取得该相对国适航许可证。然而,由于国际上一直没有统一的适航审定标准,同时欧美民用航空器产业又一直在国际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其他国家为了与其达成适航协议,让自己国家生产的民用航空器取得欧美适航认证,进入欧美市场,都默认将欧美的适航审定标准作为自己国家的适航审定标准,这就使得欧美的适航审定标准在国际上获得了类似于国际标准的地位,此时,如果中国生产的民用航空器想进入欧美市场或者进入与欧美有特殊适航协议的国家,中国的民用航空器也必须要取得欧美的适航认证。然而,适航审定作为欧美的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欧美国家基于安全因素以外的其他考量因素所制定的适航审定条款势必会造成很多不合理的内容,甚至有些会成为WTO所禁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基于以上内容,文章分析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文章认为,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所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灵活性、隐蔽性、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以及民用航空器适航问题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之间的关系。随后,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应对适航审定环节所可能出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足,同时,文章提出了国际上规制民用航空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相关规制条款及原则,另外还有一些是国家之间所达成的双边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中的条款。然后文章写了目前国际上通行以及参照适用最多的适航标准即欧美适航标准。为了确定目前国际上最多被参考适用的欧美适航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否正当,本文分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基本原则,从而对欧美适航审定的目的合法性及手段合法性进行判断,并随之提出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环节所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救济途径,最后做出相关优化建议,为我国民用航空器出口时所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一定法律层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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