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让与担保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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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主体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对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致使传统担保方式与现实融资需求发生脱节。而买卖型让与担保因其灵活性和便捷性等优势被中小微企业和自然人广泛采用,成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始终莫衷一是,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存在裁判思路相互矛盾的问题。面对司法实践中买卖型让与担保纠纷的裁判争议,我国确有必要建立并完善买卖型让与担保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宜将其定性为让与担保。买卖型让与担保虽具有买卖合同之外观特征,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是欲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来产生担保之法律效果,符合让与担保中“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来担保债权债务”的本质特征,是一种物权担保,而非附条件买卖合同、以物抵债或债权担保。就其效力而言,买卖型让与担保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原则上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尤其在物权法定缓和主义逐渐盛行的当下,买卖型让与担保应当具有一定的合法地位。虽然这种担保方式存在违反禁止流押规定之嫌疑,但是司法实践已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对其进行了修正。而对其效力的认定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具有担保真意的买卖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内产生担保效力,但是基于平衡各方权益之考虑,买卖型让与担保只有通过预告登记或备案登记等公示程序才能对外产生对抗性和优先效力。为充分发挥买卖型让与担保的价值,我国应当初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完善相关法律依据,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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