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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鉴于此,我国刑法专设了侵犯商标权犯罪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由于商标权法律体系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时间比较短,因而运用刑事的手段来调整商标权法律关系目前显得不够成熟和完善。随着商标权制度的迅速发展,刑法中有关侵犯商标权罪的立法已越来越凸显在具体设置上的不合理性以及客观实践发展相比的滞后性,因而如何完善刑法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规定必须引起理论研究的高度重视。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侵犯商标权犯罪及其刑事立法展开论述,即全文从商标权概述入手,并进一步对商标权立法依据及商标权刑法保护立法比较和侵犯商标权犯罪构成要件比较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立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引言部分简要提出本文分析的主要问题。第一章,介绍商标权制度的产生及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以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商标权产品的经济价值巨大,为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激励他们的创造性,需要对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尤其要加强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第二章,着重从各国(地区)商标权刑法保护立法沿革、立法模式和各国(地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种类三个方面出发,综合比较各国(地区)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特点,从而得出结论: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涵盖了此类犯罪的方方面面,特别是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作出修正,因此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相对完善的。这与我国刑法中寥寥无几的立法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三章,采用传统的四要件说对侵犯商标权罪构成要件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揭示出我国刑法第213条-第215条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范围比较狭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犯罪均有“情节严重”或“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等量的限制条件,不仅过于苛刻,而且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第四章,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保护范围、增加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种类、立法模式、保护力度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