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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在前言中,表述了作者撰写此文的出发点:是出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民事证据制度是否能够根据中国的国情,实现时代化、系统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则是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和核心。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匮乏、内容粗陋、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司法实践呼唤明确的证据规则以规范证据的出示、质证和认证。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概述,首先阐述了证据规则的基本涵义,然后从宏观的角度,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论述了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终极目标,即实现程序公正,体现诉讼效率。第二章为举证规则。举证规则主要体现了民事诉讼活动是以“私权”利益纠纷为基本特征的,因此,这种规则的特点是建立在当事人进行主义基础之上。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法院从职能上并不负担举证责任。举证规则包括证据披露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自认规则等。本章主要论及证据披露规则、自认规则。第一节为证据披露规则,即关于庭审前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的规则。对证据的披露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而进行攻击与防御的必要方式。它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实效;促使当事人和解;为庭审的正常、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和基础。证据披露必须有一定的时限,凡是意图拖延诉讼,超过规定时限才进行证据披露的人,基于诚信原则,可将其诉讼驳回,或者拒绝对迟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或者直接认可对怠于披露证据一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为正当。在我国设置证据披露规则一定要与证据的披露方式,举证时效以及拒不披露或怠于披露证据将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相联系,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第二节为自认规则,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自认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把不需要审理的问题清理出诉讼过程,使诉讼围绕着少数几个明确的争点展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WP=3>减少证明的环节和对象,缩短诉讼的周期,降低当事人和法院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的综合成本支出,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承认自认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可以使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自认发生无庸举证的效力以及拘束法院的效力,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若干性质特殊的事件中,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的让步,不足以构成自认。本节对在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自认规则进行了探讨,以充分发挥自认规则在认定事实上的最大证据功能及效用。第三章为质证规则。质证是在当事人开展举证活动的基础上,对所提交、展示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据力所进行的调查活动。质证规则包括主询问规则、反询问规则、诱导性规则、预防性规则、排除规则、反传闻规则等。本章主要论及主询问规则、反询问规则、反传闻规则。第一节为主询问规则,主询问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通过询问己方提供的证人,取得有利于己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证言,以取得法官的理解和同情。主询问是反询问的前提和基础,主询问进行得如何都可能给反询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在进行反询问之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可以就对方进行反询问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项进行再主询问。主询问及再主询问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主询问规则的设立将有助于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有助于贯彻诉讼上的直接、言词原则。第二节为反询问规则,反询问也称交叉询问,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后,再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它是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本方证人进行质疑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有二,其一是旨在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言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者证明这个证人是不可信的。其二是旨在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本方有利的事实。反询问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反询问规则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它会导致律师利用诉讼技巧来对付真实的证人。但总的来说,反询问是一项较为公正的程序,对于发现真实十分必要。设置反询问规则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借鉴英美法的同时,也应注意发挥大陆法审判方式上的某些优势。第三节为反传闻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将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之所以需要设置反传闻规则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因为它与诉讼法理论中的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相违背。反传闻规则也有若干例外,在例外情况下,由于对其可靠性有确实的环境因<WP=4>素加以保证,从而弥补了未经宣誓或交叉询问的缺陷。为了加强司法公正,我国民诉法应设置反传闻证据规则,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与制裁措施,具体规范反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第四章为认证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认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收集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庭质证,确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