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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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一词作为一个舶来品,不管是内涵还是外延,学术界都没有形成共识。在一些传媒舆论里,往往把性骚扰的范围说的很窄,对于一些性骚扰的语言和行为,它可能只是被人们被轻描淡写的称为“耍流氓”。金钱主义和物质享乐主义的影响下,社会风气及道德环境进一步恶化。在此情况下,法律层面又缺乏具体、系统的规制规范,使得这一现象被放任和纵容,以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发展的毒瘤。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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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一词作为一个舶来品,不管是内涵还是外延,学术界都没有形成共识。在一些传媒舆论里,往往把性骚扰的范围说的很窄,对于一些性骚扰的语言和行为,它可能只是被人们被轻描淡写的称为“耍流氓”。金钱主义和物质享乐主义的影响下,社会风气及道德环境进一步恶化。在此情况下,法律层面又缺乏具体、系统的规制规范,使得这一现象被放任和纵容,以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发展的毒瘤。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件起诉率低、胜诉率低、赔偿金额低是一直困扰受害者的问题,低起诉率又间接放缓性骚扰立法进程。面对性骚扰,受害者难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能防止侵害,也很难在被侵害后得到救济。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现阶段规则我国性骚扰侵权行为依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性骚扰的侵权客体不明确。对于性骚扰具体侵犯了何种权利,对于其客体定性,学界一直存在分歧。二是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模糊。现阶段法律法规对性骚扰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无明确规定,沿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存在争议。三是证明标准过高。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无形性使行为难以被证实,采用过高的证明标准对受害者是沉重的负担。四是赔偿主体和范围有待厘清。现行法律对于性骚扰的赔偿主体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是否需要增设惩罚性赔偿也是讨论的重点之一。五是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单一,仅依靠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的司法手段,已经难以有效解决现阶段数量爆增的性骚扰案件。通过对域外性骚扰侵权规制的对比研究,同时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我国现阶段规制性骚扰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措施。第一,明确性骚扰行为的侵权客体,对侵权行为进行定性。第二,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实现举证责任的特殊配置。第三,在事实证明标准上,应采取合理且确定性的标准。降低证明标准,采取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是相对合理的选择。第四,在赔偿的主体和范围上,性骚扰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应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增设惩罚性赔偿,增加受侵害者的经济补偿金额;受害者在要求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有权要求有过错的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第五,在完善救济途径上,大陆可以借鉴港台地区建立一个职能集中、权威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专门性机构,防治和处理性骚扰;法律上应对现阶段性骚扰案件中的问题给予回应,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加强最高院对性骚扰案件的司法指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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