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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这次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但是,不管是量刑改革的理论研究,还是量刑程序的改革实践,人们对于改革的主要关注点依旧放在检察机关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上,而对于被害人在这场大的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和作用,鲜有问津。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参与权,对于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借助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契机,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被害人的概念以及量刑参与进行界定。区别了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被害人学意义上的被害人和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区别,并对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必要性的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这种做法进行了域外的考察。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充当的是证人的角色,但是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可以充分地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虽然有的国家赋予了其当事人的地位,但是整体说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对于两大法系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实践进行比较之后,对于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情况从立法、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并对其难以参加量刑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分析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可行性。首先,被害人参与量刑有其一定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权利观念、人权保障的理念以及程序正义的理念;其次,被害人量刑参与还有其规范基础和实践基础。第四部分对于如何参与量刑以及如何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从内容、制度、程序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建构一种诉讼化的量刑过程,使得被害人充分地参与其中;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适时地适用刑事和解,达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谅解,使得被害人更好地参与其中;另外,在参与量刑的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得到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