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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启动程序作为刑事追诉活动的开端,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理论界一般将世界各国的侦查启动程序分为程序型启动模式和随机型启动模式两种。由于随机型启动模式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快速地启动侦查程序,对犯罪实施及时的打击,因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一模式。但是,在随机型启动模式下,侦查启动程序本身并不能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程序型启动模式则是一个更为可取的选择。我国的“立案”程序就属于典型的程序型启动模式。不过,由于没有处理好侦查的发动与制约之间的关系,该程序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本文从侦查启动程序与侦查权配置的关系调适入手,通过对两种模式的特征、功能和运行条件的分析比较,提出完善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的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29000余字。第一部分是侦查启动程序的概述。侦查启动程序存在着两种模式。一是随机型启动模式,二是程序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的特点在于开启侦查的主动性和对侦查程序的依附性。它具有开启侦查和向刑事司法程序输入刑事案件的功能。其运行条件有两个:一是民众普遍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二是具有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两个条件的具备可以有效地控制侦查权。程序型启动模式的特点在于制度的完整性和相对于侦查程序的独立性。它除了具有随机型启动模式的所有功能外,还具有控制侦查权的功能。其运行的条件则来自于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主要是适当的侦查启动证明标准和良好的犯罪信息发现机制。影响侦查启动程序模式选择的关键在于侦查权的配置。在侦查机关只拥有任意侦查权而强制侦查权的适用需要相关的司法授权的国家,一般采用随机型启动模式;而在没有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国家,由于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则一般采用程序型启动模式。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侦查启动程序——立案程序现状的分析。从我国立法规定的立案程序来看,我国的侦查启动程序属于程序型启动模式。但是由于立案前的审查不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在作出立案决定前就已实际启动(即所谓“不破不立”)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立案程序在设计之时没有处理好侦查机关的任意侦查权和强制侦查权之间的调适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立案程序的改革构想。我国立案程序的改革,既不应当摒弃现行的模式而完全转向随机型启动模式,也不应当只是一味地完善立案监督制度,而应当在总体上维持现行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两步侦查”制度,同时将立案的决定权交给检察机关。“两步侦查”制度,即以作出正式立案决定为分界线,将侦查分为初步侦查与正式侦查两步,初步侦查阶段以任意侦查为主,正式侦查阶段则可采取强制侦查措施。在立案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情况下,“两步侦查”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现行立案程序中审查阶段调查手段不明确的问题,还可以使立案程序的控权功能真正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