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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合作的加深,各国政府致力于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以获得税收优惠、贸易互补等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投资协定涉及内容广泛,其中投资者诉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是如上各种优惠措施落到实处的基本保障。本文拟站在中国的角度,试图分析争议解决条款的变化原因,并梳理中国现行双边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存在的问题,在早期双边投资协定已近有效期和新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之际,提出自己的条款优化建议。争端解决条款遇到的问题和新变化主要有:一是在争议解决提起主体上,美国和澳大利亚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取消了投资者诉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但是美国和韩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并未取消。二是在争议解决范围上,在2011年5月,中国第一次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被诉,原告意图援引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获得更全面、更有利的投资待遇问题。准入前国民待遇则代表了一个国家对外投资开放度和透明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其中,并视其为谈判的基础。三是在争议解决的方式上,国际上有不少投资者同时向东道国国内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双重救济,引起东道国对该条款的修正。同时在2014年9月欧盟与加拿大新达成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中创新性地将磋商规定为前置程序。笔者拟根据中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新趋势,并结合其他国家对争端解决条款的修改,提出根据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比例及协定签约方的法制系统细分争议解决模式、限制争议解决范围、调整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