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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农业发展和确保农民增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我国的农业发展仍然面临着农业基础资源短缺、生产成本上升、经营主体素质不高、农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许多制约与困境。这些制约和困境都是受限于我国传统的农户经营,所以必须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行现代化农业。2015年的“十三五计划”明确提出,要快速进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使农业的质量效益和农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是党中央着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应对农业发展新挑战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然而,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或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2012年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最活跃、最根本的要素之一,得到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也不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这些学术著作大多是从农业和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关于法律方面的研究却屈指可数。事实上,由于我国还处在向农业现代化转化的过渡时期,与农业现代化相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甚至有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社会实践中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甚至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法律不完善、资金融通困难、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等,大大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成长,解决这些方面的法律问题迫在眉睫。因此,本论文将重点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