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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认证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认证在民事证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认证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而案件事实都已成为“过去式”,法官面对的是当事人提供或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何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就成了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法官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即认证作为连接举证、质证与适用法律的枢纽环节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现阶段没有单独的证据立法,对证据的认定大多存在于一些程序法中,而且内容过于原则,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且认证制度的理论研究也很混乱,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鉴于此,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在对各学者的证据认证理论深刻分析后,明确提出认证的概念应当为:民事认证是法官对当事人提供或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对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的诉讼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1)认证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2)认证是法官的一种内心活动;(3)认证应当公开。民事认证制度的要素包括民事认证的主体、对象和内容,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公正价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公信力。本文从两大法系的证据认证模式入手,通过对国外神示、法定、自由心证制度及认证规则的详细阐述,对我国认证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立足于我国证据认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结合上述国外认证制度相关规定及操作规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认证制度存在以下缺陷:认证适用原则不科学;证据裁判者缺乏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认证不够公开透明;自由心证制度中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过大;缺乏详细的证据规则。针对上述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严格实行依法独立、公开公平的认证原则;完善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规则;建立证据认证的异议制度;建立证据认证的救济和制约机制;改革和完善裁判文书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通过本文的理论研究,对我国民事认证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在立法层面找到完善我国民事认证制度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