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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经济的结合已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各国的实践表明: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正处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然而由于长期的计划体制束缚,中国文化主要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出现,因此文化产业在半个世纪以来发展缓慢。党的十六大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如何界定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把握其实质性内涵,是实现我国文化事业建设与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的前提。我国学者明确以营利性作为界定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标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只是一个价值判断。到底哪些文化产品能够赢利,哪些文化产品不能够赢利,尚缺乏深入地分析。西方学者对企业、政府以及非营利组织存在广泛的讨论,但却少有在文化领域中,结合文化产品的特征加以具体分析的文献。有鉴于此,本文从理论上展开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要界定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首先必须知道文化与文化产品是什么,因为文化与文化产品的性质决定其提供方式。作为一种产品,文化不失其一般性--商品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文化又具有其特殊性--意识形态性。以公共经济学为指导,本文将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分解为几个方面:外部效应、排他性、非竞争性、效用难以衡量和价值难以确定等。并且指出外部效应与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构成了文化产品特殊性的主要方面。在此之后,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对文化行业的内涵与外延做了自己的判断。根据对文化产品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分析,从一个文化悖论开始,本文引出了文化产品的两种提供方式,即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并特别指出当一种文化产品由两者共同提供时,以其比重来判断其事业或者产业属性不失为一种方法。随后,本文分别讨论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等。在详细“追究”事业与产业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作了自己的定义。在这里,本文以西方社会研究的三分法为基础,将文化领域划分为企业、政府以及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并进行了相关的评述。在此之后,本文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各自差异做了一个比较。 由于文化产品兼备一般性与特殊性,使得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界定十分困难。在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以成本收益为理论框架试图作一些有益地尝试。在规范分析中,本文仍以营利性作为界定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标准,并在实证分析过程中,以文化产品的性质为主要依据,“寻找”它们的提供方式。在这一部分,笔者以大量的篇幅着重探讨了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沿着市场失效、政府失效以及志愿失效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缺陷的理论探讨,文化产品的提供方式从企业转向政府,从政府转向非营利组织,从非营利组织又转向政府,并且在互动的过程中寻找各自的均衡。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文化产品的外部效应与排他胜等特征为分析起点,将文化产品分为完全排他、局部排他、完全不排他三个类别,并对它们的提供方式作了详细的讨论。笔者认为:外部性较小的文化产品可以走产业化道路,而外部性大的文化产品,需要分三种情况来讨论:第一,当完全排他时,文化产品应由政府与企业等民间组织联合提供。第二,当局部排他时,文化产品应该由互益性非营利组织来提供。第三,当完全不排他时,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较为适合。当然,涉及社会基础、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文化产品应该由政府来直接提供。在这里,笔者特别指出由于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受益者不同,应该将其划分为社会公益性文化产品与区域公益性文化产品,两者的运用范围和收入来源是不同的。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将文化产品的提供方式做了一个归纳,并且以狭义的文化行业为对象,给出了一个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各自范围的初步划分,以供读者参考。最后,对中国文化事业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