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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目的是研究当前专利文献披露内容质量较低的问题,并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专利文献披露内容质量低,导致公众不能有效利用专利指导科研、生产与生活,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与专利制度设置的意义两相冲突,导致专利披露要求形同虚设。因此,该问题已成为阻碍社会科技进步的障碍,亟待解决。纵观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文献披露内容的各项规定,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与其最相关。而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相比说明书充分披露要求更进一步,其在“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基础上还要求发明人披露在其申请专利时知晓的最佳实施方式。可以看出,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对专利文献披露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专利文献披露内容质量低的问题。因此,本文对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展开研究,希望为提高我国专利文献披露质量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首先研究了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概念和意义。虽然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在世界专利法体系中的应用并不算广泛,但其现实意义不容忽视,本文分别从专利法立法宗旨、专利制度的实质以及有效利用科研资源的角度进行研究。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科技进步,而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可促进发明创造的高质量公开,鼓励新的发明创造的产生,符合专利制度的设置目的。专利制度的实质为以公开换保护,实际为专利权人与政府达成的契约,以专利权人向社会公布其发明创造为条件,换取二十年的专利保护期,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强制专利将专利最有价值的部分披露,促进专利披露质量普遍提高。专利文献披露的信息是科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专利权人隐藏或伪造最佳实施方式容易误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专利披露内容的理解,造成社会科研资源的浪费。因此,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美国专利实践。研究发现,美国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在判定是否违反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时,首先判定主观方面发明人是否知晓最佳实施方式的存在,如果知晓,再判定客观上发明人是否隐藏该最佳实施方式。如果发明人主观上知晓最佳实施方式,客观上专利申请未披露,则判定违反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本文还对美国专利实践中违反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法律后果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驳回专利申请、专利权无效以及不正当行为抗辩。美国专利法1 12条涉及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作为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违反该要求将驳回专利申请。美国专利法曾将违反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作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果专利权人恶意伪造最佳实施方式相关数据信息,当前美国专利法还为被诉侵权人提供一种称为不正当行为抗辩的途径。通过以上对美国专利法及案例的研究,为我国专利法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构建提供以下建议:第一,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构成要件可包括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先判断主观上申请人是否知晓最佳实施方式,如果知晓,再判断客观上专利中是否披露该最佳实施方式。建议我国将披露最佳实施方式的主体扩展为发明人和申请人,以防止个别申请人以发明人的知识体系局限性为理由逃避最佳实施方式的披露。客观上建议明确标识最佳实施方式以帮助公众明确最佳实施方式。第二,违反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法律后果可包括驳回专利申请、专利权无效、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最佳实施方式抗辩。如果专利申请人涉及故意披露虚假数据或对最佳实施方式进行虚假承诺或陈述,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以威慑此种恶劣行径。为了有助于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更好地实施,本文建议增加最佳实施方式披露的持续更新要求,如今科学发展日新月异,最佳实施方式随之持续变化,通过设置持续更新要求,帮助公众跟踪此领域的技术革新情况。本文还建议增加其他方面的约束以协助法律规定促进其实施,比如将违反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专利权人纳入不诚信名单等。本文采用文献法对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在国外的变革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国外专利法的应用情况。本文采取比较法对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和美国在说明书公开相关制度特别是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方面的差异,分析我国专利文献披露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还采用案例分析法对美国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及分析,对我国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设置提出自己的建议。综上所述,本论文通过研究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以及科研资源的高效利用,研究了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意义。通过对美国专利法及案例的研究,分析对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构成要件以及违反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的法律后果。为解决专利文献的披露质量问题提供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