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交易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ckrx12345678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限定交易,作为一种诞生于商事活动中的商业模式,其本身具有非常鲜明的商业特性。就该行为的产生来看,既可能是基于经营者合作达成的一种合意行为,也可能是基于一方市场力量而单方催生的一种单边行为。总的来看,限定交易可能会影响到包括交易双方及竞争对手利益、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竞争机制,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本文对限定交易的内涵、双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梳理美欧两大域外反垄断司法辖区对限定交易的规制体系及认定分析方式,提出了在对限定交易进行分析认定时需要秉持的分析方式及考量要素标准,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的规制现状提出一些分析认定及制度规范上的完善建议。从结构上来看本文可以分为六个部分,即:“引言”、“第一章:限定交易基础问题研究”、“第二章:欧美反垄断法下的限定交易规制体系”、“第三章:通过经济分析认定限定交易中的考量要素”、“第四章:我国反垄断法下限定交易规制不足及完善建议”以及“结语”。具体来看,在引言部分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进行相关研究的意义所在。为本文的撰写及分析定出方向和目的。在第一章中,文章集中于对限定交易的基础问题进行的分析和研究。在第一节中对国内一些学者以及域外执法机构对限定交易一词的概念以及其在反垄断法中所代表的含义进行说明;第二节中对限定交易的表现形式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前文学界中对限定交易的定义给出了本文中限定交易的内涵。第三节则从限定交易可能引发的竞争效果从正反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为后文提出应当以合理原则分析限定交易行为做出了铺垫。在第二章中,文章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梳理凝练美国和欧盟这两大具有较为成熟的反垄断分析方式和制度规范的司法辖区的规制体系,分别从制度规范层面和案例判例层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制度规范上,美国和欧盟均是采用较为原则灵活的法律搭配操作性更强的规章指南的方式构建了其制度规范体系。在案例判例的发展上来看,美国和欧盟早期对于限定交易这一行为的认定上均存在着形式推定或违法推定的色彩,但随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深入,分析行为对竞争的实际排除效果的合理分析原则开始逐渐成为了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时所采用的分析方式。这些制度规范上的设计和行为分析上的方法也成为了后文对这两个方向进行完善的参考和借鉴。在第三章中,文章主要解决一个问题,便是在以合理分析原则对限定交易进行分析认定时,具体应当如何进行评估,需要考察关注什么要素。文章提出需要从三个层面进行考察。第一节是有关市场力量层面的分析,在对行为进行评估时,确定实施行为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所具有的市场力量的方式往往在于对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进行评估,市场份额过低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定交易很难对竞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第二节是有关行为对竞争排除限制影响的评估,是分析认定限定交易的核心所在,在这一方面,以行为是否会导致同等效率竞争对手无法达到最小有效规模为标准评估限定交易造成的市场封锁是否是实质性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同时结合协议或行为的持续时长、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行为所发生的交易环节可以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行为的竞争影响给出较为科学的评估;第三节是有关行为合理性必要性的考量,在很多情形下,限定交易对于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能够带来很多积极的效率价值,如防止搭便车或完善分销体系等,这些合理性也需要作为认定限定交易时的考察要素。只有在行为具有排除限制效果的同时,合理性并不充分,这样的限定交易行为才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在第四章中,文章试图将前三章的研究和分析得到的相关成果作为回应当下中国反垄断法对限定交易规制不足的完善思路。在第一节中从立法角度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限定交易的体系;第二节中对规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阐明,包括《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在规制限定交易时的适用竞合和协调问题、实践中对限定交易行为的分析方式的不明、认定限定交易时缺乏考察要素标准以及在规章层面存在的制度规范不足问题;第三节中结合前三章的研究成果对第二节中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在协调《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关系基础上给出了对限定交易规制的合理体系思路,明确以合理分析原则作为分析方式,并需要在市场力量、行为影响和合理性必要性上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最后在制度规范上可以明确垄断协议型限定交易、探索我国的集体豁免制度,并在禁止滥用制度下增加数量强制义务规定以完善对滥用型限定交易的规制。结语部分是对整篇文章作出的总结,对本文所主要分析的问题与经过论证得出的相关结论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得出了本文的研究成果。
其他文献
《民法典》第763条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与保理人订立的保理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围绕该条中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保理人明知虚构”等内容,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分歧。通过检索和分析案例发现,《民法典》实施之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与保理人订立的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人需要承担的审核义务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如何向保理人承担责任等问题均有不同的观点。《民法典》实施之后,司法裁判对于保理
学位
研究目的:本研究以CAP值变化作为脂肪变评价标准,通过分析114例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患者的临床特点及诊疗手段与CAP值变化的关系,探讨脂肪变显著改善患者的临床特点及相关干预手段之间的关系,以期对NAFLD患者的优化管理提供依据,对临床NAFLD患者的诊疗方案的选择及疗效的评估提供指导。研究方法:本研究通过搜集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就诊于天津中医药大学肝胆科的114例符合诊断标准及纳排标准
学位
“商品化权”或“商品化权益”概念确非我国现行《民法典》和《商标法》所明确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的具体类型,本文所探讨的商品化权益概念仅为学理上的表述。商品化权益与商标法律体系的交集体现在商标法权利冲突条款,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该条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解决的是商标在先性问题。从条文表述来看,商标注册对他人在先商品化权益构成损害的说法过
学位
科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不仅体现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上,而且体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作为能迅速及时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一种临时救济途径,越来越受权利人的重视。在这种大环境下,2018年我国适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为《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保全要
学位
目的:探讨在醒脑开窍针刺的基础上结合头针与电针治疗脑梗死后患者单侧上肢运动障碍的临床疗效以及其与单纯醒脑开窍针刺的疗效差异,为脑梗死后上肢运动障碍患者的恢复提供可行性治疗手段。研究方法:将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就诊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科病房的缺血性脑卒中后单侧上肢运动障碍纳入病例患者,根据随机数字法将病人分进治疗组和对照组,最终有效例数为治疗组31例,观察组31例。两组均行治疗
学位
在非法占有、处置被害方财产犯罪的赔偿领域,刑法规定了责令退赔制度,然而责令退赔具体运用中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是被害方等相关主体因在刑事责令退赔对其财产救济不足而寻求民事救济途径的阻碍。如果刑事退赔责任的确定“否定或者阻碍”民事责任的确定,从而被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那么在责令退赔对被害方财产救济存在不足时,权利人就会“无辜”丧失主张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整
学位
目的:1.总结现代医家使用中药诊治小儿功能性腹痛的药物特点以及组方规律,组建治疗该病(脾虚气滞证)方药,为临床辨证施治本病提供循证依据。2.评价自拟“运脾止痛方”治疗小儿功能性腹痛(脾虚气滞证)缓解腹痛和改善中医证候的疗效。方法:试验一:本研究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检索国内四大期刊数据库,纳入符合要求文献,建立治疗有效中药处方数据库,首先进行药物频次统计,筛选出常用药物,再对常用药物进行类别、四气、五
学位
文章以辩护律师庭外言论作为研究对象,说明辩护律师庭外言论的含义、辩护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根本动因等,旨在深刻理解辩护律师庭外言论的基本内涵。随后从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二者平衡以及辩护律师理应遵循的基本职业伦理要求两方面探讨规范辩护律师发表庭外言论背后深层次的理论基础。紧接着在对国内既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纳总结和对域外代表性国家不同的规制模式进行比较考察后,提出日后我国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更好规
学位
目的本研究通过对纳入的173例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的临床资料和2014年1月~2022年2月的空气质量指数进行分析,拟初步探索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及其中医证型与大气污染、时令节气的相关性,以期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中医病因病机宏观阐释与辨析体系的序贯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方法收集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病科住院的符合诊断标准的病人的临床资料,获取2014年1月~2
学位
目的:本研究旨在观察“醒脑开窍”康复方案治疗急性期、恢复期缺血性卒中后运动性失语的临床疗效和疗效优势,进一步比较不同时期“醒脑开窍”康复方案治疗运动性失语的疗效差异,为“醒脑开窍”康复方案治疗缺血性卒中后运动性失语时机的选择提供临床研究依据。方法:本研究纳入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就诊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临床部门诊,符合标准的缺血性卒中后运动性失语患者,急性期、恢复期患者各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