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中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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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或“商品化权益”概念确非我国现行《民法典》和《商标法》所明确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的具体类型,本文所探讨的商品化权益概念仅为学理上的表述。商品化权益与商标法律体系的交集体现在商标法权利冲突条款,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该条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解决的是商标在先性问题。从条文表述来看,商标注册对他人在先商品化权益构成损害的说法过于苍白和概括,故本文从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的案例着手,以在先权利的范围问题出发,旨在分析商标法体系下保护在先商品化权益的路径。文章第一部分从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在先商品化权益的讨论,总结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其一是商标法权利冲突条款中“在先权利”的范围是否包括在先商品化权益以及以何种方式保护该非法定权益;其二是构成与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的客体范围问题;其三便是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则体系之下确立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亦或是亟需创设新型权利类型来规制商标注册中侵犯他人在先商品化权益的问题。文章第二部分是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对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发展的发端、演变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展现。从司法实践刚开始不认可在先商品化权益,到“邦德007BOND”案中法院对知名角色形象衍生出的商品化权给予法律保护,认可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逐渐变得合理,进而铺天盖地的案例中法院也慢慢确立了统一的司法保护倾向。然而,司法实践确立对法益保护过于宽松的裁判规则也愈发显露其弊端,甚至许多权益人纷纷提起诉讼,为避免滥诉,实践中又开始收紧对于商品化权益的认定。因此,长期以来,商标与在先商品化权益的冲突问题仅仅依靠法官在个案中把握,仍有不少不足与诟病。文章第三部分从民法理论关于权利、权益、法益和反射性利益的概念入手,确定本文所称的权益包括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利益,从而以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确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中包含商品化权益的是其应有之义。进一步地,本文对法益保护的规则和方式进行研究和总结,以明确商标法保护在先商品化权益的合理性,且商标法给予在先商品化权益的保护程度并不会对民法体系构成冲突和矛盾。文章第四部分系以司法实践案例为基础,将在先商品化权益分为以人格标识为基础衍生的商品化权益和以作品元素为基础衍生的商品化权益,前者包括姓名、肖像和声音的商品化权益;后者包括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商品化权益。在此基础上,通过分别分析每个具体权益中所保护的本质内容,归纳出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商品化权益的实质在于保护权利人某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性权益不被侵害。除此之外,对于每种具体在先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方式也因权益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文章第五部分是在确定在先商品化权益的本质后,对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规则的思考。首先,商标注册中保护在先商品化法益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其次,由于商品化权益的外延和内涵尚不完全明确,现今立法确立商品化权利还有些许难度,但可以通过解释对现有法律规定,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益,仍“寄生”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中,并将其作为人格权的权利内容予以保护;而对于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则可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射性利益的规则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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