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金融信息立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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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的到来使个人金融信息资源化,未来金融业的发展高度依赖于信息的分析与处理,金融信息已成为极具商业价值的财富和资源,在金融信息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发掘时,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个人金融信息纠纷的产生。个人金融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我国法律大多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但该法律规范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再者金融信息专业性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等组织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有必要对其进行倾斜保护,故个人金融信息在保护方式上也较为特殊。由此可见,对个人金融信息立法保护进行专门讨论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从个人金融信息的界定及保护必要性出发,在梳理总结我国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纠纷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目前的确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借鉴域外典型国家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后,提出对个人金融信息立法保护的具体建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首先应确定其保护范围,即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在开展业务中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但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处理其信息的三种情形作为例外进行免责。其次对于金融机构等组织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上应明确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内容以及使用范围,并要求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同意的可能后果。此外,个人金融信息侵权纠纷中应由消费者对损害后果以及交涉的事实进行举证,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对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最后对损害赔偿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是对实际损害赔偿标准应设置下限;其二是对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为,即使受害人无法证明受损害的程度,加害人也应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在数额赔偿上在全国设置一个大的范围,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设置相应标准;其三是对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恶意泄露行为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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