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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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严重”时告诉才处理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时的公诉追诉,刑事诉讼法则将前者定义为自诉案件。换言之,诽谤罪是根据不同行为后果从而分别选择适用自诉或公诉的追诉模式。理论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亦属于“情节严重”,但后者并不必然属于前者,二者之间存在交叉模糊地带。实务中,网络诽谤行为对网络公共秩序所造成的侵害,已不再局限于“情节严重”的范围,但应否属于“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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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严重”时告诉才处理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时的公诉追诉,刑事诉讼法则将前者定义为自诉案件。换言之,诽谤罪是根据不同行为后果从而分别选择适用自诉或公诉的追诉模式。理论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亦属于“情节严重”,但后者并不必然属于前者,二者之间存在交叉模糊地带。实务中,网络诽谤行为对网络公共秩序所造成的侵害,已不再局限于“情节严重”的范围,但应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尚待明确。将情节的严重程度作为程序选择的标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难度较大。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自诉和公诉程序是法律针对不同诽谤案件的优化安排。基于对不同追诉程序的成本收益分析,对传统诽谤案件适用自诉程序具有效率优势,而对网络诽谤案件适用公诉程序则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手段。针对一般公民间的网络诽谤行为应适用公诉程序追诉,但应以受害人意志为先决条件,这也是法律活动有效率的体现。根据法律制度对权利配置的效率最大化原则,言论自由高于一般名誉权,对于媒体的网络舆论监督行为应当慎用公诉追诉。公民通过网络因公共事务针对公共人物的不当批评,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得以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应当禁用公诉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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