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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对于实现诚信税收,促进我国税收事业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税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民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立法者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其内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仅适用于债务人到既适用于债务人也适用于债权人,从仅适用合同及债的领域到适用于一切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私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随着学者们研究的深入,该原则逐渐渗入公法领域,成为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乃至整个公法部门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适用于税法的依据首先在于现实需要。从国家角度说,税乃国家延续的物质根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不诚信危害了国家的长期发展。从纳税人角度说,税务部门的不诚信行为打击了纳税人信心,损害了纳税人权利。现实问题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需要诚信原则的修补。其次,税收之债理论的承认提供了理论前提。依照传统理论,税不过是国家依照公权力要求个人强制、无偿缴纳的产品,则无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余地。虽然在理论上各国都承认人民主权理论,但基于出发点的不同,传统理论下的税法对于公权力的限制,更多依赖于其他公权力的制衡,而不着眼于提高人民的实际权利以制约公权力的膨胀。诚信原则同时对税务机关的诚信义务提出要求,增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从而从私权这一方面加强了对公权的制衡。诚信原则进入税法领域将在指导税收立法、执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诚信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税收法定原则最根本的意义在于以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制税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权利。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税收法定原则应该是税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诚信原则不仅仅关注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同时对纳税人可能滥用权利作出了规制。因此,一般来说,这两个原则发挥的作用不同。有些情况下,可能出现税收法定原则与诚信原则的要求相背离,这时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避免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以诚信原则为借口损害纳税人权利。诚信原则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是另一个重要问题。一些学者在研究税法中的诚信原则时,简单地将这两个原则等同。实际上,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仅仅是诚信原则的部分要求,不能涵盖诚信原则的全部。在对理论问题做出梳理后,诚信原则必须贯彻到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过程中去才能体现其作用。在制定税收基本法过程中,应当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在税法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征税。涉及税法解释问题,应当以诚信原则为指导。为了更好的监督税收使用环节,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亟需建立。在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中,也要注意对纳税人提起诉讼的奖惩制度设计,避免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