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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公诉案件中,由于被追诉人和国家之间力量对比的强烈反差,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把关注的目光首先投向了犯罪行为人,而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其诉讼权利的保护却被国家公权力的光芒所蔽障,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忽略了。1996年修订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已经有了一定的关注,但是仍然是不够的,而且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不符合加强人权保障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上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的发展趋势。因此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就显得相当重要和迫切。
正是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自然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诉讼地位,因为确立诉讼地位是配置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在讨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之前有必要先讨论这一问题。在这一部分中首先概括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发展历程,然后基于我国现行立法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的规定,分析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理论基础,并对学者反对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了评析;
第二部分首先详细地归纳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刑事被害人在各个诉讼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规定,客观地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种季中问题,然后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因为,并且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通过分析联合国以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立法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所作的规定,总结了这些立法规定所体现出来的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共同理念,这些理念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来说正是可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几项主要的诉讼权利的完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制度和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建议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和当庭独立陈述权。由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完善我国刑事彼害人的诉讼权利是个系统而复杂的任务,本文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项权利都展开详尽而深刻地论述,这一章中所讨论的这些问题或是理论界争论比较强烈的,或是理论界有所忽略但是也很重要的。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