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英美法中的善意原则为研究对象,围绕其对于善意的相关规定,就民商法领域中有关善意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普通法上的善意制度,经常与诚实信用原则一同被提及,是普通法上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其不仅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籍此来衡平双方权利义务,消除不公平因素,保障公平正义,而且满足了复杂多变的市场对法律的弹性、补充性、平衡性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善意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的心态和相当的注意。它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善意要求主观的真诚,要求合同当事人怀有善良的合同动机、谨慎的合同心态、互利的合同目的;第二,善意要求守信不欺的客观行为,它包括了缔约之初不欺诈的言行,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协力,履行完毕后互守随附义务等;第三,善意要求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切合同行为最终应当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善意制度在普通法中运行良好,对英国、美国等普通法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希望通过对善意制度的研究达到以下目的:第一,通过介绍普通法上的善意制度,让学术界给予其更多的关注;另一方面,取长补短,从普通法的善意制度中受到启示,完善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善意的概念入手,在善意的概念化进程中逐渐发掘善意,指出善意在原则上是不可正面定义的,并进一步介绍了“排除器”式的定义方式。然后深入历史,分析善意制度从古罗马法开始到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历史演进过程,并对善意制度受经济、文化、宗教等影响因素的演化路径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力求做出一些抽象的归纳和总结。第二部分是善意制度的静态理论研究。由学术观点介绍开始,在揭示了善意的本质和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析善意的法理基础,为善意的合理性找寻理论依据,得出结论,即善意受到宗教特别是基督教的浸染,是道德的法律化,并且如法律经济主义所言是为了防止机会主义,提高合同效率。第三部分是善意制度的动态研究,列举案例,并对案例依照普通法的法律逻辑与思维方式进行分析,认为善意是个动态发展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演进。同时,通过个案分析回应验证前述善意的概念及善意理论的部分观点。第四部分笔者在对善意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别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出发对善意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对比,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现状,对如何更好地运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建议。本文主要从普通法的视角出发,特别是在概念部分和案例部分,主要依循了英美法系的法律逻辑和思维方式,因之,相关理论抽象,命题归纳及逻辑路径与大陆法系有着较大差异。有鉴于此,文中力求在两大法系间寻找共同的价值基点及制度介质,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求同存异,籍此展示普通法之特质,也在静态的理论部分做了一些抽象的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