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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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债务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民法典吸纳了《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统一了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以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在讨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方式之前,当务之急是需要先明确债务中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清偿的部分以及只由一人清偿的部分,但是如何明确这部分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疑难和重点问题,也是值得讨论的焦点话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应对日益增多的夫妻债务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第24条逐渐显示了其巨大的弊端,实践中还出现了“反24条联盟”。经过15年的司法实践,最高法回应民意,于2017年补充说明了第24条,随后又于2018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新解释》),它摒弃了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推定规则,确立了新的认定规则。2021年《民法典》第1064条将2018年夫妻债务新解释吸收入典后将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划分为三种形式,这种划分方式能够更加公平地明确夫妻间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但由于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较为繁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章主要讨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依据。首先分析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将其主要分为两类。随后重点讨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两个理论依据,即夫妻财产共有理论与代理权理论。其中将夫妻财产共有理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第一个依据,我国目前主要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结婚之后财产共享,风险共担,而夫妻共债是一种消极的财产形式,理应规定在其中。最后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个依据,代理权。我国设置家事代理的初衷便是为了处理夫妻共同的财产和作为夫妻共债的推定规则使用,因此家事代理的产生与夫妻债务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为了合理限制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及推定范围的需要,不能在合意型夫妻债务和日常家事型债务上直接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无权代理会使举债方的行为存在瑕疵,导致配偶方连带责任的中断,如果配偶方认为债务会给其自身带来正面反馈,那么可以对其追认。第二章、第三章以第一章为基础,分别论述了不同理论依据之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其中第二章讨论了夫妻财产共有理论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首先是时间推定规则下的夫妻共债认定,结婚之前由于缺乏身份关系的限定,夫妻一方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债,但是在婚前同居的前提下,如果债务的发生主要是为了组建家庭,且债务发生的时间与缔结婚姻的时间相近,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债。夫妻结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债,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最特殊的时间点便是双方离婚之前分居期间,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二人各自经济独立,且并没有共同生活,也就缺乏对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因此这期间的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其次讨论了结婚之后共签合意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根据配偶方是否具有与举债方相同的签字名义、签字名义本身是否包含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以及是否以举债方配偶的名义签字来判断配偶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以配偶名义签字仅就共同财产成立共签合意型共债。最后根据对财产共有理论下共同受益规则的分析,认为应当以直接受益说作为认定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性共债的规则,因认定构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责任后果为连带责任,偏向保护债权人,为了平衡债权人与配偶方的利益,应当排除可能受益情形的适用,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确实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收益的情况下,不可以债务本身有为夫妻共同利益的表象作为判断的依据,只有共同财产的增加以及配偶方实际直接的获得了利益,才能满足“共同性”的要求。第三章则讨论了代理权理论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在家事代理下,认定日常家事型夫妻共债的规则可以分为用途规则和利益共享规则,当夫妻一方借债目的是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配偶方亦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在适用用途规则时应当结合金额标准,单独适用会忽视非举债方对家庭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基于家事代理下的利益共享规则,日常生活中配偶方需要对另一方的对外举债承担责任经常出现在侵权的场景下,如果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恶意侵权,不应该认定配偶方具有共同分享利益的基础,如果侵权行为产生的收益主要归家庭共享,那么此侵权之债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无权代理理论下,区分共债与个债的关键是对追认形式的认定,而追认型夫妻债务在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接收归还借款的行为。其中,配偶方归还借款的行为是主动履行债务的体现,应当构成对债务追认的合意。而接收借款则不然,其未必代表配偶方一定知晓并同意借款,并不必然构成合意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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