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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的重大课题。自共同侵权行为制度产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探讨就没有停止过。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多的探讨便是针对共同侵权的本质,即“共同性”。对于“共同性”的不同理解,将会导致共同侵权行为不同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各种新型侵权的发生,也使得原本共同侵权理论开始动摇。各种学说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已经有了对共同侵权简单的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似乎不仅没有将我国共同侵权制度具体化,甚至使得其更加模糊不定。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如何去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便具有很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及对于国外立法的借鉴,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作了粗浅的探讨,并希望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起到一定帮助。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从典型案例入手,提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法院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和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而将行为间接结合的数人侵权排除在了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而《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又没有对共同侵权作具体的规定。那么如何认定共同侵权便成了问题。归根结底,是对共同侵权的本质认识不一。第二章“共同性”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本章从理论上梳理关于“共同性”的各种学说,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各国立法的选择,并对各个学说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作了评析。“共同性”在理论上,主要有主观共同说、客观共同说以及折衷说三种。从各国的立法选择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来看,主观共同说已经不能单独承担认定共同侵权的标准,而客观共同说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通过对“共同性”理论发展原因的分析,得出了同时采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论。第三章“共同性”理论发展的原因。“共同性”的理论不断的发展,实质是社会生活的发展。这也使得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以及利益保护方面发生了变化。于是,“共同性”从主观说向客观说发生了转变。但是,在传统的共同侵权领域,我们仍然要坚持,主观共同说。这也说明了采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合理性。第四章我国共同侵权的“共同性”分析与建议。在得出上述结论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发展,为我国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找到一个适合的标准。并以此标准,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理解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