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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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破产人及其所扶养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为其保留特定财产的制度就是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的产生代表破产法已经从单纯注重保障债权人利益向一定程度倾向债务人利益转变,该制度将法律中人权理念贯彻于其理论基础。本文对比分析了域外各国的个人破产法,尤其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力图探索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范围的问题。本文共七章。第一章绪论,重点介绍了论文题目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第二章是对自由财产概念的界定。先是与相似概念破产财产辨析,理清自由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关系。其次,再从人权保障、利益平衡、社会稳定的角度探讨自由财产的法理基础。自由财产的制度起点就是保护债务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也不能过于侵犯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只有兼顾双方利益才能既实现自由财产的制度功能,又不影响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是自由财产范围的确定规则,包括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主要方式。各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有不同的倾向,引申出债务人利益导向、债权人利益导向、利益折中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导致自由财产范围的宽严程度不同。前提确定后划分自由财产范围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给生活必需品设置总额限制,二是给不同的财产类型设置不同的额度,三是不设置额度限制,仅以“必要”、“适当”来弹性界定财产的价值。第四章介绍了自由财产的一般构成。根据域外各国破产法,自由财产范围的一般构成是一致的,都包括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的财产、继续发展的财产以及专属性的财产与财产性权利。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利益立场、文化土壤、社会保障、经济水平的差异,各个债务人能获得的自由财产又有所不同。第五章从自由财产的特殊构成入手,本文主要探讨新取得的财产和住房是否纳入自由财产,对此各国未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不同的观点。第六章是影响自由财产范围的行为。包括自由财产的转换行为和给自由财产设立担保的行为。欺诈性转换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设立在自由财产上的协议担保和法定担保可以实现,但是司法担保权会受自由财产不可强制执行的限制。第七章是对我国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范围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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