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视角下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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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确立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立法目的,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是为建设绿水青山构筑法治之基的应有之义。我国尚无关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专项立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是以水、土壤等单独要素作为修复对象设定修复目标,但生态修复并不是流域内所有要素修复的简单叠加,也非个别环境标准达标就实现修复目的。长江流域生态要素存在时空上的连续性和连通性,水的跨区域流动和循环使得环境污染的空间集聚性、空间依赖性和空间异质性在流域内更为显著,空间是流域生成和变化的基础,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化需要空间维度的引入。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对空间生产矛盾做类型化分析,为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制度检视和法治构建提供范式指引。在空间生产理论框架内,以概述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实践现状、现有法律法规入手,审视现有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基于空间基础的法治理念薄弱,整体观、系统观不足,难以较长时间视野上进行流域生态修复;基于空间尺度的法治配置欠缺,并从权责配置和资源配置方面具体分析;基于空间协同的修复制度失范,呈现出政策与法规的不衔接、区域与流域的不对应等问题;基于空间质量的效果评价不足,评价标准难以统一,修复效果难以维持等。基于空间视角的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化应当立足于整体性、系统性生态观,树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从加强多元主体参与、完善区域分异和整体优化以优化资源配置;凸显立法领域性、规制体系性、制度衔接性以增强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制度的体系性;完善生态修复标准、效果评价体系、责任制度体系,并加强修复与惩罚、预防的联结以保障修复效果等方面构建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法治化的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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