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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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快速确定案件事实、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认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及程序权益都有重要影响,因此作为对当事人权利之程序救济和保障的自认撤销规则的具体设置,也就显得十分重要。而我国自认制度自正式确立以来,发展不过二十余年的时间,且一直以司法解释的面貌出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自认制度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2019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制度进行了整合和部分修改:摆正了拟制自认中法官释明的中立立场,修改了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认与限制自认的规定,修改了撤销自认的条件。经修订后的自认撤销规则所暴露出的撤销与撤回不加区分、撤销事由仍旧不完善、针对特殊类型自认无特殊细化规定、法院仍旧以职权探知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认的成立与撤销双重标准等问题都亟待完善。本文在借鉴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自认撤销问题的立法规定,并在分析我国自认撤销现行规则设计的基础上,试图针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以推动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文章的选题、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主要创新点。第二部分为自认撤销规则概述,明确自认撤销规则之旨趣,此外针对自认撤销或自认撤回术语选择问题,提出宜将撤回与撤销严格区分,以应对特殊类型自认撤销,如先行自认撤销之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立法现状,从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历史沿革出发,进一步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中对于自认撤销规则的最新规定。在厘清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与域外大陆法系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完善获取域外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自认撤销规则所存问题与原因分析。首先,自认撤销事由经过最新修订实现了一定的突破与进步,但仍存在涵盖事由不足、过度强调“意思”而排斥“真实”、未明确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做出方式等细节问题。其次针对特殊形态自认撤销问题,未根据特殊自认的特殊情形有针对性地设计撤销规则。再次,我国自认成立的场域不断泛化,而自认撤销阶段却受到“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限制,加剧了自认“宽进严出”的困境。最后,法院在自认撤销规则中的定位依然强势。针对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从观念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实践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为对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完善建议。针对自认撤销事由,宜将造成意思瑕疵的外力影响与内力因素相区别,进行分别构造,并将“欺诈”行为纳入自认撤销事由。针对特殊形态自认之撤销,不可一概遵照一般自认撤销规则进行,而应完善拟制自认的追复制度、明确先行自认任意撤回与撤销相结合以及诉讼代理人自认即时撤回与撤销相结合。针对自认撤销规则中法院的定位,应当明确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与人格,坚持在非身份关系诉讼中适用辩论主义,并删去“对方当事人同意”时的“准许”与“裁定”实质与形式之双重关卡。在以上逐步细化自认撤销规则的同时,区别化处理特殊类型自认之撤销,加速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以实现对自认人自由意志和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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