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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其部门通过收购、置换、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集中取得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存以备向市场供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是地方政府取得储备用地的一种方式,在目的上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的其直接目的是进行土地储备,区别于现行立法下,为满足具体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的征收。近年来,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引发的现实问题逐渐凸显,亟需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法律原因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法律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储备制度违法创设征收权,且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现行征收立法存在违法和不完善的问题,不足以对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进行有效的规制所致。因此,解决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征收立法解决征收的一般问题,同时通过制定土地储备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解决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的特殊问题,并通过构建优先购买权制度、完善规划、预算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职权实现土地储备制度应有的公益性目的同时,又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规制。 本文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土地储备与征收的关系,说明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的目的具有特殊性。第二部分,通过实例和数据,展现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引发的现实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导致这些现实问题的法律原因。包括土地储备制度的违法性和现行征收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对域外土地制度与征收的关系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五部分,从修改完善现行征收立法、制定土地储备立法和构建完善配套制度角度,提出解决目前土地储备制度下征收问题的建议。